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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民政部网站
成文日期 2026-10-12
标  题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的通知
发文字号 民办函〔2026〕61号
发布时间 2026-10-27 17:24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10-27 17:24
来源: 民政部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冬季临近,根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冬季降水总体偏多,冷暖起伏波动大,阶段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风险突出。为切实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安全过冬,民政部决定自即日起至2027年3月15日(东北、西北地区可视情延长),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救助行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救助行动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积极主动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的具体举措。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以往经验做法基础上,落实救助管理工作新部署、新要求,将专项救助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作统筹推进,持续擦亮“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品牌。

各地要依托领导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明确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区域性救助中心要发挥统筹调度、辐射带动和应急支援等功能,科学调配工作力量和御寒物资,为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送到困难群众身边。

二、扎实做好街面救助

(一)协同开展街面巡查。要建立气象预警联动机制,主动对接公安、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开展联合巡查,重点对车站码头、地下通道、桥梁涵洞、废弃房屋等流散人员可能露宿的区域开展拉网式排查,尤其要在极端天气前和夜间加密巡查频次,确保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人员排查到位。

(二)健全发现报告网络。要加快构建包括市县乡村以及基层单位在内的发现报告网络,加强与网信、12345政务热线等部门协同联动,搭建求助线索快速核查、救助、转介渠道。

(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要拓宽社会力量参与渠道,动员环卫工人、快递小哥、公交出租车司机、物业安保、社区网格员等积极提供救助线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托福彩公益金站点等场所设立临时救助点,方便流散人员就近就便求助。

三、做实做细照料服务

(一)精准实施分类救助。对街面发现经劝导不愿到机构接受救助的人员,要提供必要的食品、衣物、保暖用品,留下求助方式,同步告知属地乡镇(街道)做好后续跟踪救助工作;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受助人员,要第一时间通报公安、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及时介入并做好关爱帮扶;对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要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尽快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二)积极拓展服务内容。对家暴受害、务工暂无着落等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提供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心理辅导、法律援助、就业咨询等服务;对无法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要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开展救助寻亲,帮助他们回归家庭;具备条件的机构要开辟专区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场地支持,延伸救助服务链条。

(三)健全跨区域预警机制。流入地、流出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依托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时推送、动态共享受助人员信息;针对长期、反复脱离家庭、外出流浪的人员,要建立两地专题会商机制,一事一议解决问题;流出地民政部门要将易流浪走失人员情况报告当地政府,落实救助帮扶措施,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

四、持续强化安全管理

(一)规范站内值班值守。救助管理机构要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确保救助热线全天畅通,快速响应处置求助线索;严格执行入站安检措施,防止危险物品进入机构;常态化进行站内巡查,对居室、活动室、卫生间、厨房等重点区域定时、定人、定责开展排查。

(二)强化机构隐患排查。救助管理机构要严格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要求,重点对消防通道、供暖设施、用电用气等情况进行自查,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有条件的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和业务培训。

(三)加强受助人员管理服务。要落实托养机构、医疗机构定点联系制度,民政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定期对站外托养、送医救助人员进行探视,面对面了解受助人员身心状态。紧盯“两节”等重要时间节点,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受助人员节日期间生活照料、心理抚慰、护送返乡等工作,确保重要时段救助服务不断档。

五、主动做好宣传引导

今年是第十四年开展专项救助行动,各地要坚持主动宣传引导,依托主流媒体、创新利用新媒体平台,广泛公布救助热线、求助渠道。深度挖掘专项救助行动中的生动案例,讲好救助故事,传递救助温情,引导全社会理解、支持、参与救助管理工作,营造共建共助共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救助行动,省级民政部门加强督促指导,民政部将适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专项救助行动期间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妥善处置并按程序报送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

民政部办公厅

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