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2012年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全面做好2012年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按照三门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2012年市领导防汛抗旱责任分工及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的通知》(三防汛〔2012〕13号)和《三门峡市2012年防汛抗旱工作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日
2012年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应急预案
(2012年5月29日)
为有效应对我市2012年可能出现的特大洪涝灾害,扎实抓好我市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增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应急反应能力,提高防汛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有序有效地开展洪涝灾害紧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轻洪涝灾害给我市工农业生产、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政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三门峡市2012年防汛抗旱工作方案》和《三门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结合我市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实际,现制定《2012年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应急预案》。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民政局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由局领导和机关各科室负责人组成。指挥长由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各位副局长担任。在市政府应急办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其职责:负责自然灾害的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及时拨付应急救助款物,保障转移安置人员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及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应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提出应急救助需求;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和分配社会捐赠款物;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工作;指导督查灾区民房的恢复重建工作。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救灾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救灾科科长担任。分为综合组、物资组、防汛救灾工作组。
(一)综合组
组长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局党办组成。其职责:落实应急响应值班,了解灾害发生情况;下达救灾应急指挥部工作指示并监督落实;及时收集报告应急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经市政府授权,协调驻军、武警、民兵支援救灾工作;做好救灾宣传报道和指挥部的其他工作等。
(二)物资组
组长由救灾科科长担任,成员由财务科、救灾中心、慈善办组成。其职责:筹集调配救灾储备物资,拨付救灾储备资金,接收、调配社会捐赠款、物并按时公告。
(三)防汛救灾工作组
1、湖滨区、开发区:由优抚科、老龄科组成,组长由优抚科主管领导担任;
2、渑池县、义马市:由监察室、军休科组成,组长由监察室主管领导担任;
3、陕县、产业集聚区:由社会福利科、退伍科组成,组长由社会福利科主管领导担任;
4、灵宝市:由区划地名科、基层政权科组成,组长由主管领导担任;
5、卢氏县:由社会救助科、党办组成,组长由社会救助科主管领导担任;
其职责:了解核查灾情,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局直属事业单位开展救灾工作。
主管领导不在位时,组长由科室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人员担任。
根据灾情需要,指挥长将带队对重点区域进行指导协调。
二、救灾预警响应
(一)启动条件
1、市民政局接到气象部门通报的气象灾害信息,如暴雨、强降雨、风雹等;地震部门通报的地震灾害信息;其他部门通报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发生自然灾害的风险,并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急需应对的情形。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市民政局救灾科在接到灾情预警后,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提出启动救灾预警响应的建议,由局长确定进入救灾预警响应。
(三)响应措施
救灾预警响应启动后,开展以下工作:
1、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2、立即与水利、国土、气象、地震、海洋等部门和相关区沟通了解灾害风险的发展变化情况;
3、根据了解的信息和相关历史数据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实际危险,特别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
4、根据即将发生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向相关区发出灾害风险预警信息,提出应对要求;
5、做好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后或演变为灾害后,救灾科及时收集核实确认,根据灾害损失程度提出救灾预警响应终止或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确定。
三、救灾四级响应
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工作设定为四个响应等级,四级为最低响应等级,一级为最高响应等级。
(一)四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或受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30间以上,200间以下。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旱灾造成饮水困难人口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②旱灾受灾人口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救灾办主任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救灾办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3、响应措施
进入四级响应后,市救灾办及各救灾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市救灾办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抢险救灾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由市救灾办主任带领相关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建议启用市级年度救灾预算资金。从灾害发生开始,灾区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救灾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救灾办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抢险救灾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
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救灾办主任决定终止四级响应。
(二)三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伤超过30 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2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旱灾造成饮水困难人口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②旱灾受灾人口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市救灾办主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抢险救灾指挥部分管副指挥长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副指挥长决定进入三级响应。
3、响应措施
进入三级响应后,市救灾办及各救灾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市救灾办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由副指挥长带领相关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启用市级年度救灾预算资金。从灾害发生开始,灾区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救灾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救灾办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抢险救灾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必要时市救灾办可直接与灾区乡级政府联系了解灾情。
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副指挥长决定终止三级响应。
(三)二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受伤100 人以上,50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旱灾造成饮水困难人口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②旱灾受灾人口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市抢险救灾指挥部分管副指挥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指挥长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二级响应。
3、响应措施
进入二级响应后,指挥长立即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对灾情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市救灾办及各救灾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各救灾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立即投入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市救灾指挥部和省对口部门报告抗灾救灾情况;根据紧急救援的项目和内容,建议启用市本级救灾预备费,保证抢险救灾人员、资金、物资的紧急调运。由指挥长或相关分管副指挥长带领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并向省政府汇报灾情和根据灾情申请支援。市救灾办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抢险救灾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每隔6小时统计一次灾情上报市抢险救灾指挥部。灾区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救灾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救灾办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抢险救灾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
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长决定终止二级响应。
(四)一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受伤超过500 人;
②因灾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
③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旱灾造成饮水困难人口3万人以上;
②旱灾受灾人口50万人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市抢险救灾指挥部分管副指挥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指挥长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一级响应。
3、响应措施
进入一级响应后,指挥长立即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对灾情发展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市救灾办及各救灾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各救灾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立即投入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市抢险救灾指挥部和省对口部门报告抗灾救灾情况;根据紧急救援的项目和内容,启用市本级救灾预备费,保证抢险救灾人员、资金、物资的紧急调运。由指挥长带领相关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并向省级政府汇报灾情和申请支援。市救灾办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抢险救灾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每隔4小时统计一次灾情上报指挥部。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救灾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救灾办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抢险救灾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
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长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四、灾情信息管理
(一)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助措施和事发地的需求。
(二)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凡是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市民政部局。
2、灾情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自然灾害发生后,每24小时必须上报一次灾情,即使灾情没有变化也必须上报情况,直至灾害过程结束。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内的灾情向市民政部门上报,市民政部门每天10之前向省民政部门上报。特大情况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之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受损情况,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市民政部门接到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区数据)向省民政部门报告。
六、相关事项
1、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启动本预案。
2、灾情信息报送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管理系统”。
3、启动应急响应后,应急指挥部设在局五楼小会议室,利用本局既设网络、办公电话及个人移动电话进行通讯联系,实施组织指挥。
4、局机关参加救灾的人员使用的车辆,由局办公室负责保障。
5、应急响应进入后,局各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所有人员进入24小时待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