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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0100-0001-2021-0029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民政部儿童福利司
成文日期 2021-08-18
标  题 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的通知
发文字号 民函〔2021〕68号
发布时间 2021-08-19 17:52
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8-19 17:52
来源: 民政部儿童福利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总结推广各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有效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典型带路、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经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商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同意,决定组织开展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打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示范地区为驱动,以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构建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顶层设计,着力创建一批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机制有效、措施有力、服务规范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示范地区,为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将坚持党的领导贯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过程。示范创建地区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绩效评价,着力完善政策制度和保障措施,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部门沟通协作,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二是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把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作为示范创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出发完善相关制度、谋划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机制创新。统筹协调多种资源,注重创新制度设计,用心打造示范模式,着力健全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需要的工作机制,努力创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

四是坚持强化基层能力。强化落实基层政府及部门职责,通过购买社会服务、设立公益岗位、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招募使用志愿者、加强培训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推动和加强基层工作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工作能力。

三、创建范围和条件

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以县(市、区、旗)及直辖市的区(县)为主要对象,以《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创建达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创建达标体系》,见附件1)为工作目标,突出政治标准和创建质量,严控数量,优中选优,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达到申报条件的县(市、区、旗)可以申报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首次示范创建拟命名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不超过150个。

四、创建程序

(一)自愿申报。各县(市、区、旗)对照《创建达标体系》进行自评,对工作基础好、实绩突出、积极性高、经创建能够达到工作标准要求的,可以填写《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2),经地市级民政部门查验,向省级民政部门申报。首次自愿申报应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

(二)初步推荐。省级民政部门牵头对自愿申报县(市、区、旗)进行严格把关,本着从严从实、优中选优的原则,向民政部报送拟创建地区推荐名单。首次初步推荐应于2021年11月底前完成。对存在《创建达标体系》负面工作清单项中一项及以上事项的不予推荐。首次初步推荐比例一般不得高于本省份县(市、区、旗)总数的6%(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结合实际视情推荐),整体工作基础较好的省份可以酌情增加推荐比例。

(三)全面创建。创建县(市、区、旗)要对照《创建达标体系》,制定创建方案,健全体制机制,强化工作落实,整体推进,固强补弱,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省级评价。省级民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对创建县(市、区、旗)的创建效果进行量化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民政部另行制定印发),并将评价结果以及相关材料报送民政部。首次省级评价应于2022年3月底前完成。

(五)评估核实。民政部牵头,会同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考省级评价意见,通过书面调阅材料、组织评估工作组或采取交叉评估、第三方独立评估等形式,按照一定比例对创建县(市、区、旗)进行抽查评估核实。首次评估核实应于2022年4月底前完成。

(六)公示命名。根据评估核实情况,组织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及专家进行评审,提出示范地区建议名单,经征求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确定示范地区候选名单,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县(市、区、旗)予以确认。首次命名应于2022年5月底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汇报,把示范创建作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重点,做好动员部署。各地要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协同相关部门明确细化职责分工和具体任务,着力突破重点难点、改善薄弱环节,使示范创建真正成为全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动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抓手。

(二)强化保障措施。各地要通过制度创新、政策倾斜、措施加力、服务拓展等方式,强化政策创新和制度供给。要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设立公益岗位、设立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站、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渠道,采取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指导和流程标准、加强培训等方式,强化工作能力建设。各地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支持示范创建工作,研究奖励措施,加强激励机制建设。

(三)注重工作实效。各地要严格工作要求,确保自愿申报客观务实,考察推荐公正全面,工作成果扎实有效。要将解决未成年人的实际问题、促进其健康成长的实际需要作为示范创建的重心和落脚点。要坚持深耕细作,不搞花架子,不打绣花拳,实实在在提升未成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要及时总结示范创建工作典型经验,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的调研评估,推动示范地区全面达到示范标准。建立退出机制,加强动态管理,每年对已经获得“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称号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对工作不达标或发生重大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或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取消其示范称号,确保示范创建活动的权威性、影响力和示范作用。

 

附件:1.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创建达标体系(试行).docx

    2.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申报表


民政部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