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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6-02-14
标  题 三门峡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民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民〔2026〕12号
发布时间 2026-02-15 09:28
三门峡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民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2-15 09:28
来源: 三门峡市民政局

三门峡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民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按照《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领域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民文〔202526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三门峡市民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6214

三门峡市民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民政领域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全流程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提升采购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市民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采购,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含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等)及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专业服务、运维服务、民政公共服务项目外包等。

第三条 政府采购活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诚实信用和讲求绩效原则,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追责”理念,确保采购项目与民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紧密衔接。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属各事业单位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五条  政府采购可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六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章 采购执行

第十一条  局机关采购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主体,对政府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面细致地做好政府采购各项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合法合规、流程规范、资料齐全。

第十二条 采购流程主要包括:采购需求制定与论证、采购方案申报与审批、采购活动实施、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环节。各环节应严格执行法定时限和程序要求。

第十三条 采购需求制定与论证。采购单位应结合民政业务实际,科学、合理、明确地制定采购需求,明确技术参数、服务标准、安全要求、履约期限等核心内容,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以及行业标准,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对采购金额较大、技术复杂或涉及民生保障的重点项目,应组织行业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需求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采购申报与审批。采购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编制详细的政府采购实施方案,明确采购项目、数量、预算、需求、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和时间安排等。采购方案需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单位内部审批流程及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申报、审批。

第十五条 采购活动实施。

(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属于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也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择优选择。
    (三)采购单位或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和法定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组织开标、评审或谈判、磋商等。
    (四)采购单位代表依法参与评审的,应遵守评审纪律,不得非法干预评审过程和结果;严禁在采购环节出现说情推荐、打招呼等行为,相关情况应如实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采购结果的确认与公告。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通知书。

第十七条 采购合同签订。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应与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保持一致,不得作实质性修改。

第十八条 采购验收。采购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根据采购合同约定、采购文件要求及民政业务标准,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大型或复杂的项目,须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验收。 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成员应出具验收报告,并签字确认。验收报告应详细载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总体结论。验收不合格的,应依法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资金。验收报告作为资金支付、档案存档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支付。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财务管理规定,凭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等有效凭证,向财务部门申请资金支付。财务部门应对支付依据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严禁无合同、无验收报告支付资金。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采购项目的全部资料由采购单位做好归档备查。

第四章 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纪委、局办公室、局规划财务科共同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采购程序合规性、资金使用效益、政策落实情况等;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和投诉,对举报投诉事项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应遵循 “应公开尽公开” 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信息应当及时对外公开。

第二十三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二)接受供应商的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在采购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四)非法干预和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拖延验收、付款;
    (六)违反规定泄露潜在供应商名单、评审专家信息、评审情况等保密内容;
    (七)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河南省、本市现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从其新规定。

第二十五条 局属各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