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5-08-30 15:15
来源:
民政局
三政文[2015]51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批复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批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你们《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请示》(三民文〔2015〕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2015年1月1日起,市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由目前每人340元提高到410元,其他县(市、区)提高到每人不低于38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由不低于195元提高到不低于225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年保障标准由每人1900元提高到不低于260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由不低于99元提高到不低于115元;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目前每人每年3200元提高到不低于38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 2220元提高到不低于2800元。
二、在实施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筹措、发放和补发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你们《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请示》(三民文〔2015〕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2015年1月1日起,市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由目前每人340元提高到410元,其他县(市、区)提高到每人不低于38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由不低于195元提高到不低于225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年保障标准由每人1900元提高到不低于260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由不低于99元提高到不低于115元;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目前每人每年3200元提高到不低于38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 2220元提高到不低于2800元。
二、在实施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筹措、发放和补发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此 复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