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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三民〔2012〕41号)
发布日期: 2012-09-12 17:04
来源: 民政局

 

三门峡市民政局  三门峡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201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
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办事处、财政局:

为认真做好我市201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2〕81号)要求,2012年我市将适当提高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和居民消费性支出等因素及时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以政府名义出台。2012年,城市低保月标准市区原则上不低于300元,其他县(市、区)原则上不低于260元,全市农村低保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600元。各地出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于2012年6月15日前分别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备案。

    从2012年1月起,全市城乡低保月最低补助水平分别提高20元和15元,其中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由2011年的160元提高到不低于180元,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由2011年的72元提高到不低于87元。城乡低保新增加补助部分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分别补助15元和12元,省财政分别补助2元和1.2元,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在具体分配补助资金时,省、市将对城乡低保资金历年结余较多以及各种审计检查中发现违纪违规的地方予以适当减少。

    各地今年一季度提高标准部分,要在第二季度全部予以补发。城市低保资金必须做到按月发放,农村低保资金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按月发放。农村低保资金实行按季度发放的,从今年第三季度起,确保每季度初10天内发放到位。

    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加强敬老院建设管理

从2012年1月起,各县(市、区)要把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2011年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240元提高到不低于264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2011年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320元提高到不低于1740元。提高标准部分省财政补助50%,县级财政补助50%。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预算,确保供养标准提高部分6月底前全部补发到位。新出台的五保供养标准应于2012年5月底前分别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备案。

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和省工作要求,“十二五”末我市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要达到50%以上。目前,集中供养率达到50%的,要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继续巩固提高集中供养率。集中供养率未达到50%的,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敬老院建设进度,确保“十二五”末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

    各地要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86号)和《三门峡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办法》精神,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敬老院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及早做好敬老院福利事业单位和法人登记。要进一步完善敬老院内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敬老院服务水平。要切实加强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五保对象住得进、留得住、过得好。各地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于2012年5月底前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

三、明确职责,突出重点,确保政策规定落实到位

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一要强化动态管理。今后,省、市对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比例不作限制,各级民政部门不准再提保障名额和指标问题。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情况,认真核定困难群众家庭收入,合理确定低保对象,真正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按标施保。二要坚持长期公示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继续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长期公示制度,真正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上一级民政部门应定期对长期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把建立长期公示制度作为今年社会救助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三要做好信息录入工作。开展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信息录入工作,是做好信息比对、审计检查和网络化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级要高度重视信息录入工作,务必于四月底前全部录入完毕。四要提高管理手段。积极推进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信息比对机制,借助低收入家庭与社保、房产、税务、工商、车管、公积金等部门的信息平台建立城乡低保信息比对系统,进一步提高保障对象准确性。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编制工作,切实将各项救助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积极消化历年结余资金,对资金结余过多的地方,省、市财政部门将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减少对其低保资金的补助力度。同时,市财政、民政部门将对各地资金结余和资金拨付进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定期进行通报。

 

 

 

                           一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