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民政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开发区向阳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全面落实省、市养老服务机构挤占挪用特困供养对象生活费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规范我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使用管理,有效保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金预算编制和资金发放
(一)科学编制机构运转经费。根据《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分公办民政服务机构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23〕112号)要求,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要求,落实为困难群众服务的公办民政服务机构运转经费。各级政府设立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机构运转实际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机构运转经费预算。预算需经主管民政部门报送的,主管民政部门要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将运转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机构正常运转。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待遇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发放,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
(二)及时足额发放特困供养资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分为基本生活费用和照料护理费用两部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档,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层层严格审核把关,核定对象金额,每月5日前,县级民政部门应将当月的供养服务机构名单、发放金额等信息汇总审核后按规定上传至财政专户,并做好与当地财政、代理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确保每月10日前资金发放到位。
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一)明确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使用范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主要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等事宜。一是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现金或者实物的方式予以保障。二是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可由供养服务机构用于购买护理用品和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产生的支出,以及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三是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四是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按《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丧葬费用按当年供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二)规范集中供养机构财务收支管理。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按照机构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集中供养(养育、照料)对象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各自支出范围使用资金,落实专项核算,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混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收住社会老人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将社会老人收费、支出与集中特困人员供养经费入账、支出分开管理,不得混淆使用。
(三)规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零用钱发放。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零用钱发放管理规定,对生活能够自理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通过现金或转存特困人员银行卡(存折)的方式发放;对失能、半失能供养人员,可结合个人意愿以实物形式返补。供养服务机构对零用钱发放,应当做到签领手续齐备、登记账目清晰,发放情况逐月向供养对象公开,并按季度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三、加强资金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不断完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监督检查机制。一要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应当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保障标准、保障人数、资金支出及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二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和情况通报,及时掌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救下拨、使用、管理情况,切实做到全流程监管。三要创新资金监管方式。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察,通过线上监测与线下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堵塞监管漏洞,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配合协作,强化对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擅自扩大支出范围,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滞留、混用和挪用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