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民政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开发区向阳街道办事处:
为不断促进我市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公开实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及省民政厅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常态化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程序审批
1.规范完善低保准入条件。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基础上,做好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申请对象符合整户纳入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因孕期、哺乳期或照顾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妇女,以及单亲抚养学龄前儿童、照顾重病重残人员等原因6个月以上无法外出务工,导致较长时间无收入或收入大幅缩减、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且财产符合规定的,要据实核算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2.整合数据开展信息比对。及时把涉及社会救助的各类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把相关部门的救助资源、救助力量有机整合。依托河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督促乡镇(街道)组织核查确认,定期将低保信息进行摸排比对,筛查出在册救助对象中的死亡、服刑、服役等人员信息,县级民政部门与乡镇(街道)在第一时间互通信息,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对核对后确认死亡的救助对象,建立台账,逐一销号“清零”,依规实施数据更新和救助金停发,及时更新数据库。
3.坚持政策透明长期公示。为使社会救助工作进一步民主化、公开化,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按统一形式设置低保公示,规范公示内容。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公示栏按月进行公示。三是信息公示、公布应依法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账号以及家庭成员患疾病情况、未成年人有关信息等与低保无关的个人信息。通过公示,接受群众评议,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阳光救助”。
二、严格救助资金使用
1.严禁超范围使用。按规定审核审批救助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严禁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人员经费支出,发放护理人员薪资待遇除外;严禁用于购买意外伤害险、供养机构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严禁用于单位一般性行政运行经费支出:严禁用于办公楼、供养服务机构等的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工程建设等项目经费支出;严禁用于维稳、慰问等支出。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资金外,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严禁违规支付。救助资金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城乡低保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应当支付到救助家庭(对象)的户主(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金应当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严格按照“一卡通”管理改革要求,将到人的救助资金通过河南省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发放。
3.严禁人卡不一致。低保、特困、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的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卡折应由对象个人持有并使用。严禁村(社区)或乡镇相关工作人员私自开设、保管甚至扣押困难群众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卡折;严禁在未按规定签订代领协议并备案的情况下,由监护人、委托照料人或他人代为保管救助金领取卡折。
三、严格制度监督
1.严格落实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制度。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低保、低边、特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低边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低边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特困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每年核查一次,对其开展生活自理能力状况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核查方式包括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
2.健全完善近亲属备案制度。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如实申报家庭成员近亲属中有无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近亲属已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应主动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登记,并报县级民政部门低保办备案管理;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低保科申报备案。县级民政部门低保科对实行备案的申请人全部入户核查,定期复核,加强管理,并建立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待遇专项花名册。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在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确认等环节中,涉及近亲属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3.拓宽监督渠道。市、县两级要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全面落实社会救助信访工作专人负责制和首问负责制,要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及时调查处理,回应社会关切。对社会救助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督察。要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密切关注各类倾向性、苗头性、聚集性社会救助舆情信息,针对各新闻媒体、社会和公众的询问,要加强协调沟通,认真分析研判,及时应对处置,避免引起舆论混乱。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