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渭南市毗邻县(市)民政局:
《关于联合开展创建平安边界活动的应急预案》,已经三门峡、渭南两市民政局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门峡市民政局 渭南市民政局
2023年4月24日
关于联合开展创建平安边界活动的应急预案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及人民团结,促进交流与合作,建立平安、稳定、团结、和谐的边界关系,及时妥善化解涉及边界的各类矛盾纠纷,有效调决影响边界治安的突出问题,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边界纠纷,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边界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涉及边界双方发生重特大边界公共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边界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表现为:因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上的界线与实地认定不一致而引发的土地、山林、矿产、水资源等权属争议及纠纷。
边界地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给边界地区的正常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突发事件,即启动本预案。
二、实施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各级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配合。切实履行边界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边界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居安恩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密切合作,共同应对。以属地管理、逐级负责为主,加强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强化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动员和发挥边界基层组织作用,依靠群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构。三门峡市民政局和渭南市民政局分别成立处置边界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工作小组,分别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及其他领导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任主任;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机构,民政干部任联络员。一旦突发公共事件,立即形成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由领导小组组长任总指挥,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紧急处置。同时,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分包责任区域,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沟通信息,熟悉和掌握界线管理情况,做好深入细致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依法规范,加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和处置边界地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加强装备建设,提高应对边界地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群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四、处置方法及程序
(一)边界争议及纠纷的处理。一旦发生因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上的界线与实地认定不一致而引发的土地、山林、矿产、水资源等纠纷,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与此同时,及时派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协作当地政府及涉及的乡镇、村工作,应采取紧急措施,制止事态发展。按照“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如无法调处,根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二)其他重特大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置
边界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照以下程序和措施进行处置:
1.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力争将损失或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发动和公众教育工作,因势利导,消除社会恐慌心理,加强宣传工作。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突发事件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确保所有参与应急预案的组织和人员各尽其职;指派专人和重点边界线单位经常保持联系,使应急预案不断得到更新和完善。
五、部门职责及保障措施
1.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履行民政部门的职责,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所制定应急预案与总体预案和各部门预案衔接,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提高全面应急处理能力。
2.政法、综治和维稳部门要充分发挥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作用、强化治安防范和管理、打击违法犯罪、积极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工作。
3.民族宗教部门要做好边界地区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促进民族团结。
4.公安机关要积极防范和坚决打击边界地区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于跨区域流窜作案以及挑动边界纠纷的,要及时依法制止和处理。
5.民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及时处理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
6.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边界地区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边界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7.国土、水利、农业(畜牧、渔业)、林业等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边界地区资源管理使用方面的纠纷和矛盾,共同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