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部署,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编制本地标准目录的意见》(豫民文〔2020〕102号)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工作要求,切实推进三门峡市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开展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是民政领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强化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参照本意见,因地制宜加快推进本地区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群众易获取、易看懂、易参与的方式及时公开信息,不断完善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程序、标准、要求。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
(一)2020年年底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照本意见,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完成本级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
(二)2023年年底前,基本建成本级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升。
四、工作任务和政务公开事项标准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基层政府负责编制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工作部署、按时编制完成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目录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体现地区和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特点。标准目录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各项要素参照以下标准进行编制。
(一)公开事项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包括综合业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四大类,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主要包括通用政策、业务办理、行业管理信息三大类。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在《三门峡市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和《三门峡市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主动拓宽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渠道、缩短公开时限、创新公开方式,为人民群众获取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信息提供切实便利。目录中所列事项,如本地没有开展的业务可以不列入本地目录,待条件允许再纳入。
(二)公开内容各地可以按照事项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对公开内容进行细化完善,注重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其中,政策文件类公开内容应当根据事项不同特点,做到发布的信息准确、完整、依法依规,公开渠道多样、实用、便民。业务办理类公开内容应明确办理流程、办理要求、办理部门、办理时限等信息。名单公示类公开内容要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对于身份证号、手机号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
(三)公开依据列出对应事项的公开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应注明依据的全称、文号,不需给出具体条款。
(四)公开时限参照《三门峡市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和《三门峡市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明确对应事项的具体公开时限。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根据“放管服”改革和工作实际要求压缩公开时限。
(五)公开主体根据目录事项实施的层级,明确公开主体。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公开渠道和载体可参照三门峡市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目录中列明的公开渠道和载体,根据对应事项特点、群众需求、实际条件等因素,选择最适宜的公开渠道和载体、可多项选择。
(七)公开对象既包括全社会,也包括特定群体。
(八)公开方式应标注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
(九)公开层级按照该事项的公开主体选择对应的公开层级。社会救助领域公开层级包括县级、乡级和村级,养老服务领域公开层级包括县级和乡级。
五、工作流程规范
基层民政部门要构建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的政务公开工作格局,优化工作流程,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促进政务公开工作和其它业务工作融合发展。
(一)推进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平台规范化。基层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信息资源的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县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栏等平台作用,扩大社会救助、养老服务信息传播力和影响力。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要设立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公开专区,提供社会救助、养老服务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
(二)完善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方式,并向社会公开。完善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策措施,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进行解释说明,政策实施、项目推进中要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三)健全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解读回应机制。认真落实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和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工作机制、运用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简明问答、图表图解、案例说明等多种方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预期等的重要政策进行解读,增进沟通、凝聚共识。针对政策实施和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误解疑虑,要及时回应、解疑释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结合实际编制本地标准目录工作、认清其在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中的引领意义、按照各级职责任务、加强督促指导、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形成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工作合力。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明确人员岗位和职责,确保该项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要加大培训力度、把政务公开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本地标准目录纳入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切实增强依法依规公开意识,不断提高基层各级民政部门政务公开能力水平。
(三)加强监督评价。市民政局将把推进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情况作为评价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适时对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跟踪评估。
附件:1.三门峡市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2.三门峡市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
三门峡市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 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 对象 | 公开 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 | 县级 | 乡级 | 村级 | ||||||
1 | 综合业务 | 政策法规文件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豫政 〔2014〕92号) 3.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2 | 监督检查 | 1.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 2.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
3 | 最低生活保障 | 政策法规文件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2.《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 3.《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 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三政〔2013〕58号) 5.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4 | 最低生活保障 | 办事指南 | 1.办理事项 2.办理条件 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申请材料 5.办理流程 6.办理时间、地点 7.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
5 | 最低生活保障 | 审核审批信息 | 1.乡级:辖区内各村的对象人数 2.村级:户主姓名、保障人口数、保障金额、致困原因、纳入时间、其它(公示时应当保护保障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2.《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三政〔2013〕58号) 等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6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政策法规文件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 4.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7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办事 指南 | 1.办理事项 2.办理条件 3.救助供养标准 4.申请材料 5.办理流程 6.办理时间、地点 7.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8 | 审核审批信息 | 1.乡级:辖区内各村的对象人数 2.村级:对象姓名、出生年月、纳入时间、其它
|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9 | 临时救助 | 政策法规文件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 4.《河南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9〕194号) 5.《三门峡市民政局 三门峡市财政局 三门峡市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三民〔2020〕11 号) 6.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10 | 临时救助 | 办事 指南 | 1.办理事项 2.办理条件 3.申请材料 4.办理流程 5.办理时间、地点 6.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
11 | 临时救助 | 审核审批信息 | 1.乡级:辖区内各村的对象人数、救助总金额 2.村级:临时救助对象(家庭)姓名、救助人数、救助金额、救助事由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 4.《河南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9〕194号) 5.《三门峡市民政局 三门峡市财政局 三门峡市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三民〔2020〕11 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季度公示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附件2
三门峡市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 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 对象 | 公开 方式 | 公开 层级 | ||||
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 | 县级 | 乡级 | ||||||
1 | 养老服务通用政策 | 国家和地方层面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 1.《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三政[2017]23号) 2.《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三政[2013]47号) 3.《三门峡市促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实施方案》(三政办[2017]63号) 4.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制定或获取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2 | 养老服务通用政策 |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 1.扶持政策措施名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三政[2013]47号) | 制定或获取扶持政策措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3 | 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 1.本区域养老机构投资环境简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制定或获取指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4 |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 养老机构备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制定或获取备案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5 |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 | 1.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名称(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制定或获取扶持补贴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6 |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 老年人补贴 | 1.老年人补贴名称(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制定或获取补贴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 ||
7 |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 养老机构备案信息 | 1.本行政区域已备案养老机构案数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每20个工作日更新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8 |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信息 | 1.本行政区域各项养老服务扶持补贴申请数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养老服务扶持补贴政策 | 每20个工作日更新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9 | 老年人补贴申领和发放信息 | 1.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数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 | 每20个工作日更新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10 |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 养老机构评估信息 | 1.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评估事项(综合评估、标准评定等)申请数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制定或获取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11 | 民政部门负责的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 | 1.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