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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救助·小郭说”(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发布日期: 2024-09-20 17:28
来源: 三门峡市民政局

三门峡市民政局微信公众号视频栏目阳光救助·小郭说今日与您见面啦。


小郭将在这里跟您说说关于社会救助的政策规定、热点话题等。




今天的话题是: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
法定赡养义务,
最常见的是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且赡养义务
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另外,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对于子女已经死亡
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赡养的义务。

法定抚养义务,
最常见的是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
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
且抚养义务
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另外,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
或者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也有抚养的义务。

就法定扶养义务而言,
首先,
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
另外,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
或者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弟、妹
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
对于缺乏劳动能力
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也有扶养的义务。

在社会救助事项办理过程中,
申请家庭上述义务人的家庭经济状况
依法履行义务情况
应给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等,
都是需要衡量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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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郭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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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感谢大家的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