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文章浏览
三门峡市民政局 三门峡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实施高龄补贴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6-26 11:26
来源: 三门峡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高龄补贴制度的通知》(豫民文〔201910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享受高龄津贴的对象

具有三门峡市户籍的80岁以上老年人。从外市迁入三门峡户籍,或三门峡市各县(市、区)辖区迁移户籍的,从迁入下月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津贴。

二、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高龄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从201911日起,对808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50高龄津贴90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元高龄津贴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0元高龄津贴高龄津贴实行月发放制度。没有按照以上标准和要求发放的县(市、区),要在发放二季度高龄津贴时补发一、二季度的差额部分,以后实行按月发放。

三、切实做好发放工作

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对辖区内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申领高龄补贴的老人进行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各县(市、区)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利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购买第三方定期开展老年人身份和生物识别认证服务,不断简化申请认证手续,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采取工作人员或购买第三方上门办理等方式,最大限度方便老年人。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核与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按时拨付,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2017制定《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高龄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民2017102号)仍然有效,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高龄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民〔2017〕102号).doc


 

三门峡市民政局        三门峡市财政局

2019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