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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民政局2023年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相关政策
发布日期: 2023-01-05 11:46
来源: 三门峡市民政局

   一、文件依据

1、三门峡市民政局、三门峡市财政局《转发<河南省民政厅>》(三民〔2022〕27号)

2、三门峡市民政局、三门峡市财政局《转发<河南省民政厅>》(三民〔2019〕3号)

3、三门峡市民政局等11部门《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细化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三民〔2021〕63号)

4、三门峡市民政局等13部门《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三民〔2019〕113号)

   5、三门峡市民政局等3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三民〔2021〕6号)

   二、社会散居孤儿生活保障

1、保障对象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延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2、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050元。

3、认定流程: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判决书。申请时需同时提供申请孤儿认定儿童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社保卡复印件、监护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申请孤儿认定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2)审核。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3)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核定、审批意见。4)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从认定次月计算,通过“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至孤儿社保卡账户。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

   1、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延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2、认定标准: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患病种类在省级有关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大病、地方病病种目录中;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含6个月),失联时间自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起算;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采取上述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3、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050元。

   4、认定流程:(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以下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材料: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属重病的,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属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属死亡的,提供火化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等材料之一;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属失联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查寻信息材料;属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判决书;属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机关遣送(驱逐)出境的决定书。2)查验。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相关情况进行查验,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通过“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至儿童社保卡账户。4)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以下几类应终止保障资格: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继续就读的除外);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等情形之一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迁出本辖区,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从次月停止发放,转为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并做好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