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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日报讯】我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发布日期: 2015-09-07 09:48
来源: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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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为进一步推进民生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近日,市政府对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请示》给予批复,同意从2015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这是我市连续第7次提高城市低保和连续第6次提高农村低保以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将惠及全市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对象12.69万人。

    据悉,此次市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由目前每人340元提高到410元,其他县(市)、区提高到每人不低于38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由不低于195元提高到不低于225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年保障标准由每人1900元提高到不低于260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由不低于99元提高到不低于115元;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目前每人每年3200元提高到不低于38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220元提高到不低于2800元。

    我市要求,在实施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筹措、发放和补发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实现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同步增长。据了解,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的适时调整提高,是我市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将有效保障全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焦立群 赵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