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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上线《政风行风热线》栏目谈社会救助工作
发布日期: 2016-01-07 10:08
来源: 民政局

 

   1月7日我局霍晓民副局长、焦立群主任做客《政风行风热线》栏目。就我市低保待遇和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为听众朋友做了详细解答。

记者:今天本期节目中主要就我市低保待遇和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为听众朋友详细解答。来到直播间的嘉宾是市民政局副局长霍晓民同志和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主任焦立群同志。请问霍局长我市现在城乡低保和五保的标准是多少?

霍局长: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市区的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410元,其他县(市、区)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80元;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1900元提高到不低于2600元;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200元提高到不低于38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220元提高到不低于2800元。

记者:政策规定哪些人员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霍局长:河南省人民政府([2006]21号)文件明确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

(一)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1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生除外;

(二)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参与吸毒、赌博、嫖娼等严重违法行为者;

(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记者:听说三门峡民政局在城乡低保工作中,很早就采用了信息比对手段。请问,到现在还采用吗,效果如何?

霍局长:具体的情况请核对中心焦主任给大家介绍。

焦主任:我简单从两个方面介绍一下信息核对工作。

首先给大家说说信息核对的重要性。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逐步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政策,促进了基本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然而,由于社会救助的无偿性以及居民家庭收入难以精准认定,各项收入来源复杂、隐性收入无法计算、群众少报瞒报现象时常发生,投机骗保、人情入保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救助政策的实施效果。以前核查居民家庭收入只能靠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传统方式进行。要全面核实低保申请对象的个人收入就必须多部门配合,所以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的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势在必行。

其次我谈谈我市在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方面做的工作。2015年共核查21万余人次,核查出疑似有车866人次,有退休工资的293人次,享受住房公积金的218人次,有商品房的971人次,死亡人员52人。随着核对工作的开展,核对排查出来的有问题疑似违规户呈逐年递减的趋势,有效遏制了骗保、套保、人情保等现象。

2016年我们将继续加大信息核查力度,联合相关部门对申请救助的家庭所有成员及其直系亲属进行核查。目前能够核查的项目有户籍、车辆、死亡人口、行政事业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工资、商品住房、企业注册登记、纳税信息、残疾信息、住房公积金等。并逐步开展证券相关信息查询以及银行存款信息查询。

 记者:关于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的问题,请霍局长您介绍一下。

霍局长:2012年省民政厅、市政府分别发文,就重度残疾人救助问题提出要求,将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的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并按最高补差予以救助。

在这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是所有重度残疾人都可以直接纳入低保。我省对可以直接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有以下四个条件:(1)具有河南省户籍。(2)持有第二代残疾证。(3)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语言残疾;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和一级、二级精神残疾。(4)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

记者:大家都很关心医疗救助方面的问题,您能谈谈这方面的情况吗?

霍局长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筑牢医疗保障底线,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结合我省实际2015年12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河南保监局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豫政办 〔2015〕154号)》,该文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医疗救助方面主要包括:

(1)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2)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各县(市、区)可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3)明确资助参保参合的对象和金额。对特困供养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目前按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定额资助,其余部分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缴付。

(4)规范特殊病种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门诊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

(5)完善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对低保对象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对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记者:您能谈谈大病救助方面的一些情况吗?

      霍局长针对群众关心的大病救助有以下政策:

   (1)大病救助主要是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对重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二是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重特大疾病是指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疾病。据我了解三门峡的大病保险起付线应该在7万以上。

(2)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原则上为最高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的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

(4)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记者据说近期市民政局要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整治活动,您能谈谈这方面的情况吗?

     霍局长:这次活动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 富人保”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开展全面排查,有效促进低保政策公平公正实施。以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为重点,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社会救助利民便民。

    我们的具体措施有:1、集中开展“人情保”、“富人保”专项整治活动,全面复核低保对象,严肃查处“人情保”。以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为基础,重点对本地区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关系保”以及媒体曝光的案件进行集中查处;做到件件有实,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凡媒体披露的重大违规违纪案件,市民政局将直接督办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2.以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为核心,利用信息化手段联合相关部门认真核查申请对象及其直系亲属的经济状况,有效查处和遏制“富人保”发生。3.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披露。集中开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普及活动,通过会议、媒体、村务公开、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充分发动群众参与,扩大社会影响;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络留言等,受理群众举报,广泛收集线索。对低保对象和其他救助对象通过民政信息公开网站长期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记者: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霍局长、焦主任,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