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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发布日期: 2016-07-20 10:53
来源: 民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近日,经市政府批准,从2016年1月1日起,三门峡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这是我市连续第8次提高城市低保和连续第7次提高农村低保以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此次市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由410元提高到460元,陕州区由380元提高到400元,其他县(市)提高到不低于40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由不低于225元提高到不低于240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年保障标准由2600元提高到不低于290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由不低于115元提高到不低于127元。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800元提高到不低于40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800元提高到不低于3000元。
      我市要求,在实施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筹措、发放和补发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实现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同步增长。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的适时调整提高,将有效保障全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焦立群 赵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