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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简报第26期
发布日期: 2012-09-14 15:54
来源: 民政局

 

三门峡市民政局办公室       二O一二九月五日

三门峡市出台社区工作用房
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是社区建设的基础,也是社区建设的难点。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不断提高服务群众的水平,8月27日,三门峡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委组织部等十二部门《关于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三办[2012]27号),对辖区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主要用途、面积标准、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城市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主要用于办理公共事务、组织居民活动、提供社区服务。包括综合服务大厅、多功能文体活动中心、社区组织办公室、警务室、矛盾纠纷调解室、社区医疗室、公民文明学校、老年和妇女之家等。

《办法》要求,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与社区规模和设置相适应。新建住宅小区以及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的居民区,凡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配套建设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每递增1万平方米,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应相应增加20平方米。建筑面积达不到10万平方米的,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条件执行。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的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要达到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没有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或者建筑面积达不到要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或者以购买、租借、调剂等方式解决,市财政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发改和民政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优先用于此类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企业和单位自管的家属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原则上由所属单位负责。从国有企业剥离出来主要服务对象仍为原企业职工和家属的社区组织,其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国有企业应当继续交给社区组织无偿使用。如遇企业改制或破产、分离办社会职能、出售职工住房等情况,应将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的房产无偿划转给社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交社区居委会使用,并按照民政部、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企业国有权益核减手续。

《办法》强调,发改部门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住建部门民政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办法》是指导我市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首个地方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它的出台有利于推动全市社区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9月5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了落实《办法》工作汇报会,决定成立督导检查组,狠抓工作落实,力争尽快见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