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横祸导致家庭陷入困境怎么办?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对象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都在临时救助之列】
《意见》指出,符合该临时救助制度的对象范围包括家庭和个人两种。家庭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个人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政府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救助方式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标准发放1至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提供租赁补贴或临时住所】
临时救助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医疗救助标准和临时住房救助标准三项。
其中,基本生活救助标准是指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当地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发放1至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6个月。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提出的临时住房救助标准规定,对因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无家可归的困难群众,县级政府可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制定相应救助标准,视其住房困难延续时间,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适当的临时住所。
此外,医疗救助标准则规定得较为详细,对象不同标准不同。
【申请】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临时救助如何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先行受理,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受理救助申请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