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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军分区《关于加强退役 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2-09-13 15:27
来源: 民政局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军分区
                    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人武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促进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5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结合我市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着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实现经济社会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为建设中原经济区重要支撑、区域合作示范城市、豫陕晋黄河金三角区域中心城市“三个战略定位”和实现三门峡振兴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1.自愿报名,免费培训。退役士兵自退役之日起1年内自愿报名,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经费由各级政府统一安排。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城镇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补偿金仍按现行规定政策执行。
2.自主选择,统筹安排。退役士兵自主选择专业项目,填报志愿,申请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当地有关部门在充分考虑退役士兵意愿的基础上,从有利于培训和就业出发,统筹安排培训学校、机构和专业。
3.属地管理,就近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含开发区、产业聚集区民政部门)牵头组织,按照就近培训原则,由相关部门、承训学校和机构具体实施。
4.统筹管理,协调推进。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军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教育培训对象和形式
(一)教育培训对象
1.准予参加教育培训的对象。从2010年冬季开始,凡我市接收的城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农村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主就业的转业士官,均可以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2.不予批准参加教育培训的对象。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2)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
(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4)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5)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6)城镇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入伍时占用农村指标入伍的;
(7)其他不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
(二)教育培训形式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采取中、高等职业教育培训、高等学历教育和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三种形式。
1.中等职业学历教育。退役士兵可按照初、高中文化程度,免试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或参加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举办的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学制一般为1—2年。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的,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培训证书;经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高等学历教育。退役士兵报考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院)的,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享受国家及省确定的当年退役士兵报考优惠政策。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征集的士兵退役后,有关部门要做好复学的协调工作,其中选择回原学校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政府承担。
3.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可免试参加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机构举办的各类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3—6个月。经考核鉴定合格的,由承训学校和机构发给培训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招生办法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兵役机关通过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准确掌握退役士兵参训人数、专业需求等情况,与有关部门衔接。退役士兵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后,由承训学校和机构负责录取。
(一)发布信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相关部门及承训学校和机构,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有关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发布招生信息。于每年2月底、6月底前在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退役时,在办公场所、宣传栏、网站、媒体上发布招生信息,确保当年退役士兵了解和知晓相关政策和信息。
(二)报名入学。
1.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在退役后次年3月底前,转业士官在退役后当年7月底前,可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参加教育培训,最多可填报一个志愿,并提供身份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照片等,填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名的,可自退役之日起1年内报名参训。
2.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兵役机关对申请人的参训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退回申请,并向其说明理由。
3.民政部门汇总退役士兵报名情况并按照承训学校和机构分类后,将名单分别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由其与承训学校和机构进行对接。各承训学校和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当地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做好招生工作,并及时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与承训学校和机构签订教育培训协议。
(三)统计汇总数据。
1.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填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核实退役士兵实际参训人数,并于每年5月上旬、9月上旬将《汇总表》报市民政局。
2.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招生录取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汇总后,于每年5月上旬、9月上旬分别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教学管理和就业服务
(一)教学管理
1.科学合理编班。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混合编班。退役士兵学员入学后,各承训学校要组织摸底考试和问卷调查,了解和掌握每个退役士兵学员的知识水平和思想动态,针对其特点和需求,编入相应班级。
2.完善规章制度。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根据退役士兵学员的特点,制定完善退役士兵学员教育管理的各项制度。承训学校和机构可邀请所在地兵役机关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干部,协助指导做好有关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学员自我管理的作用,组织学员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并推选优秀学员担任学校党团组织和学生会干部,参与学校、班级日常管理,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的学员,应按照“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对严重违犯校规校纪的学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报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退役士兵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由承训学校和机构负责。
规范退役士兵学员的档案管理。退役士兵学员入学前,民政部门要将《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和《三门峡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的复印件(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及时移交承训学校和机构。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退役士兵学员离校时将学籍档案并入退伍档案,并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3.注重培训实效。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同时,要针对退役士兵学员特点,科学合理制定教学计划,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实操、实训为主。对参加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学员,安排实操、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着重帮助其尽快掌握技术技能,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各级技能鉴定机构要及时接受退役士兵学员的技能鉴定申请;经鉴定合格的,要及时向其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就业服务
1.面向社会需求,积极推荐就业。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推荐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层层明确责任,加强对就业推荐工作的组织协调,通过多种形式,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2.开展校企合作,实现培训就业。建立并完善符合退役士兵学员特点的校企合作机制。承训学校在充分利用已建立的校企合作关系的同时,要进一步拓展渠道,选择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协调,根据企业需求设置专业和课时,采取订单、定向培训方式,积极为企业培训急需人才。学校、学员、企业三方可采取共同签订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意向书等方式,明确学员培训和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3.搭建就业平台,创造就业机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依托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为退役士兵学员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
五、经费保障机制
(一)教育培训资金筹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资金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现有的职业技能培训力量和资金多渠道解决退役士兵培训问题。其中,参加职业教育培训并具有职业教育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申请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以及生活补助的有关政策;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再就业资金中解决。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除享受上述政策以外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纳入财政预算,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市财政将根据教育培训成效和财政状况等因素予以专项补助。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就业服务等所需工作经费,同级财政应统筹安排。
(二)教育培训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和生活补助费等。其中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可参照承训学校和机构所在地最低生活标准执行。
参加教育培训的城镇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在退役后两年内自行联系到接收单位,需政府出具安置手续的,应将政府所补贴的教育培训经费上缴财政部门,由各级财政部门在下年度安排教育培训经费时,统筹使用。具体办理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教育培训资金拨付管理。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等教育培训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物价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和教育培训成效及实际就业情况核定补助资金,分段直接拨付给承训学校和机构。生活补助费可根据补助标准和培训时间直接或通过承训学校和机构发给退役士兵本人。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挪用。建立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对承训学校和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发挥资金效益,确保专款专用。
六、组织领导和绩效考核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级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是: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培训学校和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同时制定对所属培训学校和机构的管理及考核办法;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的安排和监管,确保教育培训经费落实到位;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并协助承训学校和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的管理工作。
(二)健全制度,严格考核。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与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双拥创建等紧密结合,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及承训学校和机构定期考核制度。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绩效好的承训学校和机构,可根据办学条件和需求,增加年度招生计划;对绩效差的承训学校和机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视情削减其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教育培训资格。
教育培训结束时,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毕业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获取率要达到90%以上,取得“双证”后当年实现就业的要达到90%以上。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市、区),不能被评为全国和省双拥模范城(县)。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