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全省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缴存,维护职工权益
(一)明确缴存范围。《条例》规定的各类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地要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二)分类有序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率先实现全员覆盖,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含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缴存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要不分用工性质,为所有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上市公司、重点企业和其他规模较大、员工较多的企业应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以点带面逐步实现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覆盖。对职工流动性较大、一次性全员建制确有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引导,可在管理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中先行建制,允许有1—2年的过渡期,逐步实现全员覆盖。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明确双方承担的住房公积金费用比例,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鼓励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以下统称自主缴存者)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自主缴存者享有《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三)规范缴存标准。设区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所在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所在城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不设区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各地在招商引资中不得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引进人才中超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自主缴存者的缴存基数和比例参照《条例》有关规定,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四)加强缴存执法。各级政府要落实住房公积金执法机构、编制和人员,充实执法队伍;要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少缴、欠缴等行为,按照《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强化协同监督。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强和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财政、审计、人行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群众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规范使用,提高资金效率
(一)强化住房保障功能。各地要根据国家及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全面梳理,清理和纠正违反法规的有关规定,未落实到位的要抓紧落实,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强化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重点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不得超出规定使用范围。全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
(二)增强住房消费能力。各地要本着方便使用、服务职工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审批要件、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对工作流动性较大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与用工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可随时办理提取或转移手续。自主缴存者在自愿停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还清的,可随时办理一次性销户提取手续。
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平存低贷的作用。贷款政策要适当向低收入缴存职工倾斜,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和期限,改进担保方式,扩大贷款范围。全面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积极拓展组合贷款。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审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满足职工的不同需求。
(三)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完善防范资金风险的制度和措施。加强贷款风险控制,严格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降低贷款逾期率,足额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完善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办法,对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实行资金零余额管理。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后,确需采取公证、担保等资产保全措施的,发生的公证、担保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承担,费用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不得增加贷款职工负担。
三、加强协作,健全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层面建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具体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政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制定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健全责任考核制度,加强对缴存扩面工作的考核;要建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
(二)强化部门合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作为住房公积金业务与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对缴存扩面工作的考核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列入年度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积极加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系统和个人系统(以下分别简称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人行各市中心支行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接入的沟通和指导工作,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全面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指标,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全面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事项,加强规范和引导,其中,在“其他约定条款”中明确:甲乙双方应依据《条例》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甲方代扣代缴;甲乙双方因缴存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接受投诉、举报,并按国家和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依法调解和查处。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工商部门和工商联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先选优的参考依据。住房城乡建设、人行、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加大引导和舆论监督力度,提高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意识,营造用人单位自觉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社会舆论环境。要探索建立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黑名单”制度,将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曝光。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四)强化督导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加强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的督查,对落实政策不力、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地方,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
(五)提升服务水平。各地要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快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适应业务发展和政策调整需求。要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健全综合服务网络,推动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此为载体,积极开展网上业务咨询、查询、受理、初审和投诉举报等服务。要研究自主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性,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办理周期,开辟“绿色”通道,为其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