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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不计入家庭?我省出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 2021-08-06 17:33
来源: 河南日报农村版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王向前 通讯员 战世坤

    为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近日,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教育厅等16部门联合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度化明确社会救助家庭的认定对象和范围、核算方法、认定标准等内容,加快构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办法》明确,社会救助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家庭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等;家庭财产包括现金、实物、投资、债权债务等。同时,《办法》对不计入家庭成员人员、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不计入家庭财产内容也进行了细化明确。

    《办法》规定,家庭人均收入按照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计算。同时,在确定家庭收入时,充分考虑刚性支出因素,对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必需费用进行扣减。

    《办法》立足于基层实践工作的需要,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分层分类认定,在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经济状况进行认定的基础上,扩展到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救助类型进一步细化明确,可以有效解决基层在认定工作中的实际操作问题,更有利于提高社会救助经办效率,提升认定工作的精准度。

    《办法》自2021年8月5日起实施,各市(县)民政及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