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当前我省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和繁重的灾后重建任务,近日,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引导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持续引导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工作。
一要依法有序参与,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力度,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严格遵守《慈善法》《红十字会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募捐等慈善活动,管好用好捐赠款物,及时响应社会需求,精准开展慈善捐赠和救助活动。
二要强化防控措施,在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前,各级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在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的同时,立足本地就近开展服务,在区域内参与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不派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不发动组织志愿者跨区域开展服务,坚决做到参与不添乱、援手不缺位。
三要配合社区防控。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配合当地乡镇(街道)、社区和相关单位,协助做好疫情防控、帮扶救助、宣传教育、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支持服务。对已开展服务的独居孤寡老人、低保家庭、困境残障人士、困境儿童等服务对象,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提供关爱和支持,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四要发挥专业优势。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与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加强联动,充分发挥慈善捐赠的社会化优势、社会工作的专业化优势和志愿服务的群众性优势,分层分类,持续开展心理疏导、家庭支持、资源链接、社会关系修复等服务,专业型社会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结合自身特长,以具体行动推动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要做好救灾捐赠后续工作。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充分、高效管好用好捐赠款物,接收的捐赠款物全部纳入财务集中管理、统一核算;根据各地防汛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相应调整募捐时限、适时予以终止;在不违背《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对于防汛救灾捐赠款物尚有结存的,可以用于灾后重建。同时,要合理安排捐赠款物拨付进度,不允许长时间积压,并接受捐赠人、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社会爱心款物依法及时用于防汛救灾工作。
六要持续开展慈善捐赠。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按照疫情防控指挥部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统筹安排部署,自觉接受指导,建立慈善资源供需对接机制,继续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通过开展设立慈善项目,精准开展慈善活动,与各级政府的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和城乡社区服务形成合力,支持生产生活步入正轨,助力经济社会恢复。
七要依法规范慈善活动。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按照《慈善法》《红十字会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制定募捐方案,并在活动前报民政部门备案。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简化备案流程,实行网上办理,及时审核办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募捐方案备案,指导其在“慈善中国”网站进行公开。
八要加强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接受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捐赠款物后,要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依法依规使用捐赠财产,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本地指挥部的统一调配。建立快速便捷的分配通道,加快拨付进度,防止捐赠款物积压,原则上3天之内要将接受到的捐赠物资拨付到位。做好发放记录,规范项目档案资料和票据凭证管理。
九要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慈善事业的生命力与动员能力取决于公信力。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期间,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本组织网站、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至少每3天向社会公示一次捐赠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其他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也需要对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详细情况等信息全面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