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微娴)11月4日,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广泛动员全省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和优势特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意见》要求,民政部门要支持依法成立在农村开展为民服务、文体娱乐、环保生态、卫生健康、特殊群体关爱服务、农业生产技术服务等服务乡村振兴的社会组织。对社会组织名称变更申请,依法优化程序,加快办理进度。鼓励在乡镇(街道)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鼓励县区层面建设发展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加快联合会、促进会等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支持规范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在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等级评估、人员培训、表彰激励等方面加强管理引导。要将帮扶资源向卢氏县、嵩县、台前县、淅川县等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组织社会组织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对接帮扶项目,同时摸排本地区特殊困难群体帮扶需求,引导社会组织积极认领项目并推进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