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郭栩汝)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省民政厅近日印发《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名称、章程、负责人、活动场所和日常活动等进行备案管理。
《通知》明确,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社区居民发起成立,以乡镇(街道)或社区为活动范围,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的,尚不具备成立登记条件的,具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组织。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坚持自愿自治、公开透明、居民认同、简便易行、规范有序的原则。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要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相对固定的负责人和活动场所、合法的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所在市名称+县(市/区)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办公场所可以“一址多社”。社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不少于2个、会员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5个。
符合备案条件的组织,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备案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到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剩余财产用于本乡镇(街道)或社区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组织。
《通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备案社会组织的财产。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财物和资金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成员之间分配。财物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节约的原则,其中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