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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0100-0001-2022-0016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成文日期
标  题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第十二届“中华 慈善奖”候选对象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民文〔2022〕76号
发布时间 2022-04-01 09:47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第十二届“中华 慈善奖”候选对象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4-01 09:47
来源: 河南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豫民文〔2022〕76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22〕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我省候选对象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下统称2020年至2021年),在我国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以下简称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本通知所称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推荐奖项和推荐标准

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四类奖项。分配给我省的推荐名额不超过19个。

慈善楷模奖,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非法人)。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工作、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等;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对从事慈善工作的专职人员,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干部,且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评选时综合考虑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等因素。

捐赠企业奖,表彰2020年至2021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同时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员工参与慈善事业情况等(已经获得疫情防控领域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奖项的可以继续参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但相应的捐赠数额不再计入在内,只作参考)。

捐赠个人奖,表彰2020年至2021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同时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捐赠方式创新等情况(已经获得疫情防控领域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奖项的可以继续参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但相应的捐赠数额不再计入在内,只作参考)。

三、推荐机构

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我省候选对象具体评选推荐工作由南慈善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一并负责,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以下简称省评委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四、申报和推荐要求

(一)申报参评方式

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首先由所在单位履行推荐、考察程序,并在本单位公示(境外单位和个人除外)无异议后,向慈善活动所在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省直单位(以下统称推荐单位)进行申报。

推荐单位审查通过后,书面向省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省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自荐。

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二)推荐范围和名额分配

1.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按照属地原则接受个人、机构或项目的推荐或自荐,完成初选工作,确定拟推荐候选对象。因“7.20”特大洪涝灾害影响严重的郑州市、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周口市原则推荐名额不超过3个,其余省辖市原则上推荐名额不超过2个,济源示范区推荐名额不超过1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

2.省直机关、人民团体等省直单位可以按照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推荐。原则上每个单位推荐名额不超过1个。

3. 省民政厅直登直管的社会组织,由其对应的省民政厅业务联系处(局)进行推荐。

(三)推荐对象进行征求意见的要求

各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1)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2)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3)对推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要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4)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海关的意见。

(5)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部门的意见。

(6)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

(7)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8)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9)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除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外,其他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但不需要逐一加盖公章。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中。

(四)报送材料要求

1.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申报人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向推荐单位提交能够证明其贡献的参评材料,根据申报参评奖项类别填写本通知附件2-5相应的申报表。所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应提供捐赠票据等证明。

2.推荐单位应当通过线下线上两种方式,将下列附件以及作为证明的文字和影音材料提交至省评委会办公室:

(1)《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须加盖公章,见附件1)。

(2)推荐对象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5)。

(3)参评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提交《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4)参评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交《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3.推荐单位应当将上述推荐函、申报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征询相关部门书面意见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hnmz65900110@163.com),A4纸双面打印,按要求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邮寄至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18号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相关表格可登录河南省民政厅网站mzt.henan.gov.cn下载。为确保按时收到评选材料,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一律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报送。

同时,推荐单位须登录民政部门户网站(www.mca.gov.cn)或中国慈善联合会网站(www.charityalliance.org.cn),通过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申报系统填写相关材料,进行网上申报。网络填报的内容须与线下寄送的材料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报送的推荐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视为无效推荐。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五)接受推荐时间

省评委会办公室受理推荐材料,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逾期不再接受推荐

五、评选程序

(一)初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和省直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初评、遴选工作,研究确定拟推荐参评对象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向省评委会办公室推荐。

(二)复审

省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单位推荐的参评对象名单进行汇总审核,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成“中华慈善奖”候选推荐对象名单。对不属于本通知评选范围、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未按规定填写的,特别是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不符,或未按要求征求意见和公示等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视为无效推荐,不列入“中华慈善奖”候选推荐对象名单。

(三)评审

省评委会办公室将“中华慈善奖”候选推荐对象名单提交省评委会进行评价,并根据评委评价,统筹研究候选推荐对象申报材料等因素,提出“中华慈善奖”我省推荐候选对象建议名单

(四)审定

省评委会办公室“中华慈善奖”我省推荐候选对象建议名单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同时,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我省推荐候选对象

六、有关要求

(一)“中华慈善奖”作为我国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工作,配备充足的工作力量,全面开展宣传和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吸引各方参与,提高推荐质量。

(二)各推荐单位是推荐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认真审核,特别要做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社会公示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检验。

(三)各推荐单位要重点推荐在民生保障、乡村振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

(四)参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1.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2.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下列单位、个人:

(1)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

(2)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在通过社会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

(4)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

 

附件:1.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

2.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申报表

3.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申报表

4.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申报表

5.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申报表

6.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7.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

 

                                                                    2022年3月31日

省评委会办公室联系人:郝晓龙,联系电话:0371-65909038邮箱:hnmz6590011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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