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民政局
关于社会组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案例的通报
2026年以来,三门峡市民政局指导我市各级民政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持续深入推进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依法严肃处置了一批社会组织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对4起案例予以公布,提醒社会公众提高警惕。同时,提醒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在与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或参与其活动时,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https://chinanpo.mca.gov.cn)、“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微信号:chinanpogov)核实其身份;发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线索的,请及时向属地民政部门举报。
案例一:“三门峡市马氏文化研究会”劝散案
三门峡市马氏文化研究会未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2026年3月,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以及《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三门峡市民政局依法对“三门峡市马氏文化研究会”予以劝散。
案例二:“三门峡侯姓文化联谊会(三门峡侯姓联谊会)”劝散案
三门峡侯姓文化联谊会(三门峡侯姓联谊会)未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2026年3月,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以及《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义马市民政局依法对“三门峡侯姓文化联谊会(三门峡侯姓联谊会)”予以劝散。
案例三:“三门峡市经济发展促进会”吊销登记证书案
三门峡市经济发展促进会为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该单位未按规定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2023、2024年度工作报告,未接受2023、2024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2026年5月,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三门峡市民政局依法对三门峡市经济发展促进会作出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三门峡甘棠书院”撤销登记案
三门峡甘棠书院为依法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该单位未按规定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2022、2023、2024年度工作报告,未接受2022、2023、2024年度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之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三门峡市民政局依法对三门峡甘棠书院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三门峡市民政局
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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