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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民政局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发布日期: 2022-01-07 15:27
来源: 三门峡市民政局

               三门峡市民政局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序号

单位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1

三门峡市民政局

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

单位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 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2

三门峡市民政局

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

单位开办资金

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 年 12月民政部令第 18号)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3

三门峡市民政局

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4

三门峡市民政局

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变更名称,应当说明理由;变更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变更活动资金的,应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同时出具该社会团体前后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