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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1-09 16:13
来源: 河南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9年重点民生实事考核办法的通知》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我省已全面建立和实施高龄津贴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方便群众办事,近日,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提高认识,落实工作措施,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资金及时、安全、高效地发放到高龄老年人手中。

通知规定,原则上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采取当月认证、次月发放的形式,对于高龄老年人随子女到外地生活或患病等情况,经核实确属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进行生存认证的,应在完成生存认证后将应发未发的高龄津贴补发到位。

通知指出,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亡故后,其家属应及时向高龄津贴发放机关或亡故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工作人员报告。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死亡当月仍发放,次月停止发放。

通知强调,各地要结合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着力完善高龄津贴信息化服务,包含申请、发放、认证等功能。通过与养老保险等大数据共享比对,简化高龄津贴申领和认证程序,最大程度方便高龄老年人及其家属。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不局限于互联网形式的生存认证服务,特别是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要上门办理,坚决杜绝硬性规定让老年人到指定地点或使用互联网工具进行认证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