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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民政局关于动员慈善和社会工作力量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0-02-06 13:08
来源: 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根据《慈善法》、《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动员慈善和社会工作力量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豫民公告〔2020〕1号)精神,广泛引导动员慈善和社会工作力量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有序支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强化责任担当。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指示精神,倡导全市各级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汇聚人民群众爱心,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支援,对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和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支持,协助党和政府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为坚决遏制疫情扩散、夺取防控斗争胜利贡献力量,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有序参与防控。全市各级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下,结合自身优,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各级慈善组织应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挥大爱精神,捐赠疫情防控急需的相关医护产品、设备和款物;各类志愿服务、社工和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开展相关服务活动,配合村(居)社区做好疫情排查、宣传教育和疫情动态报告等工作,主动为有需求的医务工作者、患者和其他有需要的人员,提供心理疏导、危机干预、资源链接等专业服务;卫生、防疫、医疗器械、医药产业等相关领域社会团体应当动员引导会员单位和关联企业加急生产紧缺防控医药产品和设备,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共同维护疫情期间市场秩序,抵制哄抬物价等行为。

三、强化防护措施。全市慈善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要学习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护知识和救治措施,提升自我防护能力,做好个人、家庭防护。各级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要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强化办公场所清洁、疫情监测和人员排查,及时消除引发疫情的各种隐患,指导和帮助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志愿者等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坚决做到防护措施不到位的绝不上岗、防护培训不合格的绝不上岗。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疫情应对响应终止之前,原则上不派工作人员、不发动组织志愿者跨市跨地域开展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要积极开展互联网募捐,不宜开展人员聚集的公开募捐活动。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暂停开展人员聚集、影响疫情防控的服务、项目和培训等活动。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异地商会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信息统计、舆论引导等工作,尽量避免跨区域人员流动和开展业务。

四、依法开展募捐。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和防疫指挥部,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按照《慈善法》规定,适时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慈善组织为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开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同时,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定期公布捐赠收入和支出明细,确保信息长期可查询,严格按照募捐方案使用捐赠款物,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确保社会爱心款物及时用于疫情防控工作。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可以依法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慈善组织为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本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各地民政部门要扛牢政治责任,依法履职尽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捐赠款物统计汇总工作,指导有关组织依法依规及时使用捐赠款物,及时回应社会有关捐赠工作的关切。

五、捐赠渠道指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选择向符合其捐赠意愿的渠道进行捐赠,所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的实物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汇款捐赠的请注明用于疫情防控捐赠字样。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根据疫情防控的需求,当前重点募集医用防护服、N95医用防护口罩 (符合GB19083-2010)、医用外科口罩 (符合YY0469-2011)、正压隔离衣、防护面罩、护目镜、消毒液、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长筒鞋套、密闭吸痰管、便携式红外测温仪、红外快速筛检仪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暂不募集和转送其他无关物资。

(一)依法成立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公益性非营利的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二)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三)向湖北省捐赠的款物,可直接捐赠给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

(四)全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并依法将募捐方案报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在“慈善中国”网站公开募捐方案,捐赠者可登录“慈善中国”网站查询并进行捐赠。目前,我市市级慈善组织已依法向市民政局报募捐方案备案的慈善组织为三门峡市慈善总会。其接受捐赠的银行账户和联系方式如下:

开户名称:三门峡市慈善总会

银行账号:41001506710050201472

开户银行:建行三门峡崤山路支行

联 系 人:平凡       

联系电话:15939898851

 

三门峡市民政局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