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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29 14:05
来源: 民政局


三门峡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
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增强防范意识,强化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简称特困供养机构)安全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困供养机构所属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特困供养机构法人(负责人)负责具体安全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特困供养机构安全管理负有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指导好乡镇(街道)各履其职,各负其责,不折不扣地做好辖区内特困供养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把安全管理工作放在首位,完善管理制度,抓好制度落实。重点落实请销假登记管理制度、24小时工作人员值班制度、特困供养机构法人(负责人)带班及定时查房制度、外来人员出入特困供养机构询问登记制度、夜间巡查制度、消防食品安全制度、节假日特殊管理制度等,做到随时掌握特困供养机构安全管理动态,确保安全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及思想教育。
加强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安全知识教育,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特困供养机构服务对象的心理健康教育,主动、及时掌握服务对象的思想动态和心理变化,同时加强特困供养机构日常生活用品和常用生活工具的管理,特困供养机构法人(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要及时掌握和化解潜在安全隐患,确保服务对象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健全安全预案和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特困供养机构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坚守岗位,认真巡查,发现险情,要按照预案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险并报直接领导;乡镇(街道)领导要定期对辖区内特困供养机构的安全工作进行督察指导,并帮助一线工作人员解决安全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发生重大火灾、伤亡等事故的,乡镇(街道)要在2小时内报告县(市、区)民政部门,并按相关工作程序,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不得漏报、瞒报、迟报,对瞒报事故和发生事故处置不力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限期完成特困供养机构基础安全设施建设。
   2017年拨付各县(市、区)用于特困供养机构建设的福彩公益金,必须全部投到基础安全设施建设方面。各县(市、区)要统筹使用资金,确保辖区所属的全部特困供养机构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烟感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喷淋系统。烟感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必须设置统一报警主机和报警喇叭,建议采用易维护的总线模块方式布线,承建公司须具有安防或消防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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