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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状态--
续补发离婚证编号0070253347 已回复
--信件内容-- --提问时间--
钟至钰是以2018年11月30日的补发的离婚证和2018年12月3日郑州公安出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注明已婚),在2019年6月24日和我 在上海徐汇区民政局注册结婚, 结婚证编号:0377129162;结婚证字号:J310104-2019-003204。 一个事实是:补发的离婚证是具有民政部门认可的结婚依据。而钟至钰的结婚证和补发离婚证以及郑州公安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留在上海她的住地,然而她又在2020年1月20日再一次取得新的补发离婚证,请注意:新的补发离婚证掩盖了和我结婚的印讫,换句话说,她又可以再一次在民政部门合法结婚。要么民政部门采取措施,要么婚姻法改写。至少不能让钟至钰继续一次又一次合法结婚 2020-06-28 16:33:09
--答复内容-- --答复时间--
感谢您的来信!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是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现今仍维持该状况。当事人离婚后,不管当事人是否已经再婚,只要不是复婚,其与原配偶离婚的事实是一直延续下来的,即现今仍维持与原配偶的离婚事实,因此,再婚的(不包括复婚)当事人可以申请补领以前的离婚证。离婚后,不管当事人是否已经再婚,只要不是复婚,当事人可以申请补领以前的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没有监督和保管当事人婚姻证件的义务。所以钟至钰在2018年11月30日和2020年的1月20日两次到婚姻登记处补证,属婚姻登记处正常业务范围,无不当之处。 2020-07-07 08: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