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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补发离婚证导致重婚有损婚姻法 续 已回复
--信件内容-- --提问时间--
依据2015年12月8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进一步申诉 《规范》第六十四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九条规定: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时,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二) 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注:这里维持离婚并不排除与他人再婚,也非特指与原配偶复婚 状况的变化与否的维持) 贵局在7月7日的答复中,将婚姻状况的改变侠义地解释为固定原配偶复婚,真如此应该加定语“与原配偶”,否则,难道与他人再婚不能算婚姻状况的改变,不作为维持离婚状况的否定? 这样解释既缺乏根据,也使人费解。 第一次2018年11月30日三门峡湖滨区民政局补发钟至钰的离婚证,以及第二次2020年1月20日再次补发钟至钰的离婚证时,两次均不符合《规范》第六十四条(二)、(三)款的补领离婚证申请条件! 针对第一次 2016年12月26日到2018年11月30日期间 钟至钰是真的丢失离婚证,还是在异地使用离婚证再婚了 ,钟至钰(告诉我2017年她生活在海南)根本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事实上也没有依据可确认当时她是否符合《规范》第六十四条(二)款 “仍然维持离婚状况”的申请条件。 针对第二次,2019年6月24日和我结婚,原离婚证也没有丢失,完全不符合《规范》第六十四条(二)款 “仍然维持离婚状况” 的申请条件。 钟至钰先后两次补领,户口证明都标注“已婚” 均不符合《规范》第六十四条(三)款 的申请条件。 另外,该主办人员违反《规范》第二十九条操作规定,没有要求当事人先到公安机关更正户籍证明所标注的“已婚”状态。 由于湖滨区民政局 经办人员不认真执行工作《规范》,违规操作给钟至钰提供骗婚的机会,以至于钟至钰抛弃婚姻文件,携款潜逃。随身带走两大行李箱 (不计衣服和礼物,单单日本SA BIRTH品牌 D级1.02克拉钻石戒子价值285万日元合人民币18.5万元;一块劳力士手表价值131.8万日元合人民币8.5万元;还有现金7万余元人民币共计折合34万余元) 解除婚约还要面临律师费和诉讼费, 因此我请求贵局 根据《规范》第七十三条 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鉴于钟至钰依然手持1月20日的离婚证为 了避免下一个,在下一个受到欺骗和损失,维护婚姻法的权威性和尊严, 我要求民政局采取措施,诸如公布钟至钰的违法行为,送入黑名单,并纠正错误追回离婚证。 2020-07-07 11:34:48
--答复内容-- --答复时间--
关于于荣森投诉湖滨区民政局违规补办钟至钰离婚证书的说明 现将于荣森先生反映的事项做以下说明: 1、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是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现今仍维持该状况。当事人离婚后,不管当事人是否已经再婚,只要不是复婚,其与原配偶离婚的事实是一直延续下来的,即现今仍维持与原配偶的离婚事实,因此,再婚的(不包括复婚)当事人可以申请补领以前的离婚证。离婚后,不管当事人是否已经再婚,只要不是复婚,当事人可以申请补领以前的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没有监督和保管当事人婚姻证件的义务。所以钟至钰在2018年11月30日和2020年的1月20日两次到婚姻登记处补证,属婚姻登记处正常业务范围,无不当之处。 2、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律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证明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钟至钰于2018年11月30日,2020年1月20日分别两次到登记处补领离婚证时,提供有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始离婚档案证明。虽然他户口本上写的是已婚,没有变更为离婚,但是她能够提供其有效的原始离婚档案证明。 3、婚姻登记处没有监督和保管当事人婚姻证件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证件丢没丢失不在登记处的掌控之中,因此,当事人是否真正丢失婚姻证件,婚姻登记处无法查证。在当事人符合补领离婚证条件时,婚姻登记处无理由不给当事人补办。 4、2018年我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已经实现了全国联网,婚姻登记越来越规范。 综上,湖滨区婚姻登记处给钟至钰两次补办离婚证件,属正常业务范围。不存在违规操作。至于于荣森先生所述与钟至钰财产方面的问题,建议于荣森去公安机关报案或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湖滨区婚姻登记处 2020年07月09日 2020-07-13 09:3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