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答复时间--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第三条“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是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所以,建议您直接咨询外省朋友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看是否符合收养登记条件及办理所需的材料及手续等。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3-06-12 11:4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