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试行版)
索 引 号 M0100-0001-2021-0017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5-28
标  题 三门峡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民政局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民〔2021〕38号
发布时间 2021-05-28

三门峡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民政局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开发区向阳街道办事处:

《三门峡市民政局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民政局相关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528


三门峡市民政局

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

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作用,做好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确保平稳有序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民政部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民发〔202116号)及《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豫民〔2021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民政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届十二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认真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5年过渡期内,按照中央“四个不摘”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在保持民政领域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调整优化民政政策措施,提高民政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脱贫人口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全面推进我市民政工作现代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二、保持过渡期政策总体稳定,巩固兜底保障成果

(一)持续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及时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协助开展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继续做好兜底保障工作,调整优化针对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低保“单人户”政策,将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农村低保对象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适当扣减;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一定期限的救助渐退期,确保过渡期内政策稳定,工作衔接到位。

(二)持续做好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工作。开展“三留守”人员定期探访,完善以农村空巢、留守老年人和留守儿童为重点的定期探访制度,加强信息动态管理。依靠村“两委”班子、驻村干部、儿童主任、社会工作者、亲朋邻里等,日常巡访掌握基本情况,及时防范、积极化解风险隐患。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严格保障标准,细化保障措施,确保不漏一人,防止发生涉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权益保障的极端个案。继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宣讲进村(居)”活动,实现全市村(居)全覆盖。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建设,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措施,做好留守妇女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指导各县(市、区)深入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专项行动。

三、优化民政领域政策供给,强化同乡村振兴衔接

(三)持续做好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福利保障工作。稳妥推进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逐步建立财政支持农村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体系,加快补齐照护服务设施短板,推动农村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和乡村振兴有机衔接和融合发展。有条件的地方按照个人和家庭自愿原则,在家庭为第一照护服务责任人的基础上,为具有三门峡市户籍,长期居住在农村地区,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或三级智力、精神类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料和日间服务、邻里照护服务。鼓励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与农村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不断加大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康复工作力度。继续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试点工作。逐步将农村地区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指导农村地区做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为农村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会交往、心理疏导等多方面的社会服务,帮助其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四)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相应的救助帮扶范围。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新致贫、返贫人口按照规定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对已稳定脱贫、渐退期满的农村低保对象,要稳步有序退出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会同相关部门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包括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以及其他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内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库。加快构建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业务体系、技术体系、支撑体系,加强大数据分析比对,及时预警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做到早发现、早帮扶。

(五)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健全社会救助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和急难社会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合力,实施及时有效社会救助。完善低保、特困、低收入家庭等认定办法,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进一步规范备用金使用。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健全低保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 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优化审核确认程序,逐步推行低保、特困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提升社会救助精准度。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推动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提质增效。

(六)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网络。深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重点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养老服务网络,持续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全市所有县(市、区)至少建成1 所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供养机构,提升护理型床位占比,配备专业化照护人员;推进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转型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增强运行活力,将服务范围延伸至村级幸福院和居家老人。推动农村幸福院和城镇社区(街道)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现易地搬迁安置点养老服务全覆盖,广泛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和互助性养老服务。完善特殊困难、失能留守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

(七)提升残疾人保障水平。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统筹考虑我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及照护服务劳动力市场价格变化等情况,研究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合理提高残疾人补贴标准,不断提高残疾人福利保障水平。加强“两项补贴”信息化建设。积极运用数据比对、人脸识别、生存验证等智能技术,构建主动发现、精准发放、动态监管的智慧补贴管理服务机制,推动实现补贴事项“跨省通办”和线上线下发放一致,最大程度上保障残疾人补贴事项应享尽享,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八)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积极推动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加强示范点建设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推动示范点乡镇政府进一步优化服务资源配置,创新服务供给,有效提升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治理工作,加快促进搬迁群众融入社区,努力将安置社区建设成为安居乐业的幸福新家园。持续做好“一有七中心”规范化社区创建,健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网络;强化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应用,推进智慧社区建设,提升社区服务的精细化、专业化、科学化水平。推动提升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和服务水平,提升农村社区服务供给能力。重点提升定点帮扶地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和服务水平。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创新社区工作法,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全面开展社区协商,加强村级议事协商规范化建设。

(九)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和推进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引导、鼓励慈善力量通过投入资金、捐助物资、捐建设施、开展培训、实施项目等方式,助力乡村振兴。推进全市乡镇(街道)社工站全覆盖,实现“一县(区)一中心,一乡镇(街道)一站点,村(社区)都有社工服务”。继续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三区计划’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加大本土社会工作机构和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村干部、年轻党员等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评价和各类教育培训。推动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公益慈善资源联动。鼓励和支持各地依托民政服务机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乡镇社工站设立志愿服务站点,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在扶贫济困慈善领域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十)持续做好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区划地名工作。贯彻落实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优先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域内符合《河南省设立镇标准》《河南省设立街道标准》的乡、镇稳妥开展设镇、设街道等行政区划调整,充分发挥行政区划资源优势,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指导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和地名标志设置,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和信息化建设。指导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加强界线管理和平安边界建设,依法推进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积极消除界线纠纷隐患,防范化解风险。

四、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将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为民政系统的重中之重,纳入民政重点工作范围,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统筹做好政策衔接相关工作。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倾斜和支持力度。巩固拓展定点帮扶攻坚成果,不断提升民政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二)强化人才保障。加快乡镇社工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和农村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分级分类开展养老服务员、儿童福利督导员、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业务培训,提升各类人才业务素质和综合素养,提升农村社会治理、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工作水平。

(十三)加强监督检查。紧密围绕中央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执纪问责。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深化拓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成果。

 

 

 

               202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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