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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来信! 一、乡镇更名 根据豫民文【2019】178号 (三)乡镇更名 1.审批程序 乡镇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确定变更方案,向设区市人民政府请示,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省民 政厅根据省人民政府批示精神进行审核和考察调研,作出评估,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意见,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 .应提交的材料 (1)设区市政府请示件(附风险评估报告和专家论证报告) (2)县(市、区)政府请示件(附风险评估报告和专家论证报告) (3)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意见 (4)县(市、区)政府会议纪要 (5)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决议 (6)县(市、区)政协关于更名的意见 (7)县(市、区)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文化旅游、文物、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8)乡镇请示件 (9)乡镇区位图 (10)乡镇行政区划图 (11)乡镇政府会议纪要 (12)乡镇人大主席团意见 (13)村(居)两委意见 (14) 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村更名 根据《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6号) 第二章 第十二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经村民会议或者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二)自然村名称的命名、更名,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具体所需材料请咨询县(市、区)级民政部门。
2020-09-24 08:2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