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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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12-28
标  题 三门峡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三门峡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民〔2023〕115号
发布时间 2024-01-05

三门峡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三门峡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三门峡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三门峡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pdf

三门峡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

使用管理办法》《三门峡市民政局福利彩票

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开发区向阳街道办事处,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三门峡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三门峡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1228

三门峡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20179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22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从我发行的福利彩票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返还市县的公益金,以及上级补助我市的公益金。

第三条 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 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下同)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 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分为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社会公益等方面。具体包括:

(一)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

(二)社会福利服务项目;

(三)符合宗旨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能力建设项目;

(四)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四条 公益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五条 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按照“谁分配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规划财务是公益金使用管理统筹协调单位。主要职责:承担汇总审核公益金项目申请、建立并管理公益金资助项目库、汇总上一年度公益金使用和绩效评价情况、制定公益金使用管理相关制度,牵头开展项目审计、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指导做好公益金使用管理日常工作等。

 归口管理科室是公益金项目具体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承担本业务领域公益金项目的规划,提出项目建议,组织项目申报、审等,建立并管理本业务领域公益金资助项目库;承担本业务领域公益金项目的指导和督促执行;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配合信息公开;拟定相关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

具体分工为:老年人福利类项目由养老服务负责归口管理;残疾人福利类项目和殡葬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由社会事务负责归口管理;儿童福利类项目由儿童福利负责归口管理;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由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负责归口管理;其他符合宗旨的项目由相关科室负责归口管理。

 民政成立福彩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公益金项目综合评审工作,拟定公益金整体分配建议。评审委员会由主管规划财务领导牵头,相关室负责人参加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财务科

 项目单位是公益金资助项目具体执行单位。主要职责: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具体执行,制定本单位公益金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规范使用资金,报送公益金使用情况做好项目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县(市、区)民政部门承担本地的项目申报、审核、报送,补助县(市、区)项目资金在本地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报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职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评审

 

 公益金资助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要提前做好项 目的事前绩效评估、立项评审等前期准备工作。原则上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 每年下半年,市民政局归口管理科室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省、市民政重点工作,指导项目单位开展立项及项目论证工作。

对普惠性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分配,归口管理科室应根据彩票公益金使用方向和领域,综合参考保障对象数量(或民政基本公共服务及重点任务基本情况、相关机构数)、地方财力和工作绩效等因素,提出项目建议及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工作绩效因素包括绩效评价、项目执行、地方财政努力程度等。分配因素和权重年度间要保持相对稳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可适当调整。

对核定到具体项目的,实行项目法分配。归口管理科室应下发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和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归口管理科室依据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和年度工作重点择优选择,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向市民政局归口管理科室提交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福利彩票发行宗旨以及市民政局确定的使用分配原则;

(二)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能范围并符合促进事业发展需要;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

(四)经费测算符合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标准,并从严把握, 精打细算。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项目立项依据,包括背景资料、相关政策文件、预算项目评审等资料。新增项目需按省财政部门要求提供事前绩效评估等资料;

(三)项目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

(四)项目支出计划;

(五)项目支出明细,包括项目预算及各组成部分费用、测算过程及测算依据;涉及设备购置的项目,应列设备购置清单; 延续性项目需提供以前年度项目执行和资金支出情况。

(六)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七)属于基本建设类、信息化建设类项目的,需具备完整的审批手续;

)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 归口管理科室应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资料认真 审核。在材料齐全有效的基础上,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和公益金使用有关规定,是否属于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持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级的事权,是否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能范围并具备相应执行能力;

(三)是否符合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是否属于民政重点工作安排;

(四)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期限、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是否存在重大社会风险等;

(五)项目支出内容是否依法合规,经费测算是否符合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科学合理,预算支出是否有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违法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等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禁止的情形。

归口管理科室审核通过的项目及申报材料,经归口管理室负责人签字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交规划财务科。

第十六条 划财务科对归口管理科室提交的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对资料齐全的提交局公益金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审核,通过的纳入局滚动项目库。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七条 根据纳入项目,局公益金评审委员会综合考虑项目申报建议、轻重缓急综合排序、资金额度、各项目类型资金的比例、实施条件、绩效目标设置、上年度资金结转结余和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必要时可通过专家咨询、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评审等方式听取意见,然后形成公益金分配方案,经分管财务局领导、局长审核同意后,与市财政部门进行会商。

第十八条 根据会商意见,局公益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对公益金分配方案进行完善后,按程序提交局党组扩大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规划财务科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按规定下达指标文件。

十九 上级下达我公益金的分配,由规务科牵头,归口管理科室按照指标文件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结合实际,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及项目绩效目标,与财政会商一致后,形成分配建议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按程序提交局党组扩大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规务科财政审核,按规定下达指标文件。

上级下达我公益金分配应严格按照时限办理,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完成资金分配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方式、资金分配明细等情况报省民政厅规划财务处和归口管理处室。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二十条 指标文件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指标文件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违规分包或转包。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民政审核后报财政审批。

第二十 项目执行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单位负责人要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

第二十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日常监管,并接受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 项目单位要按启动项目,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加快项目进行,减少项目结转结余资金。

第二十 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要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对辅助工作、技术服务涉及委托事项的,要依法依规签订委托协议。项目单位要强化合同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合同、委托协议的审核以及成果验收管理,必要时可通过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等方式审核合同文本,降低合同风险,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

(一)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三)与实施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以营利为目的相关支出

(六)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其他国家政策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六章 绩效管理

 

 加强公益金绩效管理。规务科指导归口管理科室、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编制有目标、项目执行有监控、项目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制定绩效目标。归口管理科室、项目单位申报公益金项目时应制定绩效目标,在财政批复后作为项目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归口管理科室、项目单位要按照资金支出特点及可测量、可比较、可追踪的原则,科学设置绩效指标,提高绩效评价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归口管理科室、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执行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要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并定期报送绩效监控报告。

第三十条 归口管理科室、项目单位应对上一年度实施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经分管业务领导审签后报规划财务科汇总,按程序报省民政厅、市财政局

第三十 建立绩效纠错问责机制。归口管理科室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单位,对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 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资助标识。

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项目单位应当在主体建筑物或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立或铭刻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永久性标识。

公益金资助的培训类项目,应当在项目培训通知、培训课件及培训现场等显著位置标注或悬挂“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公益金资助的服务类项目,应当在服务过程中通过小旗或佩戴胸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公益金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等其他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合适方式设立资助标识。

公益金资助的项目标识,应当遵照《民政部关于修改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的通知》(民办函〔2008213号)规定的主体图案、颜色和字样制作。资助标识的尺寸可根据使用情况进行等比例调整,字体固定为宋体

公益金资助的项目标识,应当由项目单位负责制作,相关费用可从公益金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 完善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制度,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公益金使用管理过程及结果的信息。

项目单位要通过本单位网站、民政部门官网或其他媒介,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益金项目基本情况、本单位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绩效评估及审计结果、接受投诉等信息;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开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进度及项目成效成果等信息。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前将上一年度公益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返还市县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报市民政局归口管理科室,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归口管理科室应当于每年35日前报规务科

民政应当于每年310日前将上一年度我使用上级公益金情况报民政。每年6月底前以民政名义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审计监督

 

 建立公益金使用管理审计制度。民政加大公益金审计监督力度,每年对本级执行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对县级执行项目进行抽样审计。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综合运用审计、绩效评价等方式实现公益金资助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并将年度审计、绩效评价结果报民政归口管理科室口管理科室汇总后报规务科

 审计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反馈。被审计单位应做好审计反馈问题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情况。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一)对审计工作不配合;

(二)项目进度滞后、制度不健全、实际执行情况与目标存在较大偏差。

 建立健全公益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公益金使用管理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削减或取消下一年度公益金资助额度,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未建立公益金项目管理制度;

(二)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公益金;

(三)违规用于第二十条明示的“不得用于”支出项;

(四)违规分包或转包;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章  附则

 

 本办法由三门峡市民政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三门峡市民政局福利彩票

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社会监督,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20179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22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需要信息公开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包括从我市发行的福利彩票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返还市县的公益金和上级补助我市的公益金

第三条 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便民的原则,谁使用、谁分配、谁管理、谁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四条 市县民政部门、各公益金资助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是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公开内容

 

 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获得上级补助及补助下一级的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等;

二)由本级民政部门使用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三)资金管理办法等。

各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执行项目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等;

二)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

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公益金项目使用管理信息外,鼓励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增加信息公开内容。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每年6月底前,市县民政部门和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公益金有关使用管理信息。项目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由相关民政部门门户网站代为发布信息。级民政部门无门户网站的,可由上级民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代为发布信息。

 市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将公益金有关信息纳入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公益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返还市县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报市民政局归口管理科室,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归口管理科室应当于每年35日前报规划财务科。

市民政局应当于每年310日前将上一年度我市使用上级公益金情况报省民政厅。每年6月底前以市民政局名义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 市县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对上报、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 市县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使用和管理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四章 监督

 

第十 市县民政部门项目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信息公开暴露、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 项目单位在信息公开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属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一)拒不公开信息的;

二)公开信息有较大错漏的;

三)延期公开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市县民政部门在信息公开中存在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上级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三门峡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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