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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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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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做好当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16〕75号)
发文字号 三政〔2016〕75号
发布时间 2016-11-23

关于做好当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16〕75号)

(拟废止,建议保留)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20167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当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 22日      


      

关于做好当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方案

市民政局   市扶贫办   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8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扶贫开发中的兜底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农村困难群众脱贫致富为主题,以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为主线,以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资源统筹为工作原则,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合力,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到2019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重点任务

    (一)逐步提高标准,加强标准衔接

    落实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按照农村低保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扶贫标准线的要求,综合考量我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和扶贫标准线调整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农村低保标准,实现农村低保与扶贫标准相衔接。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扶贫标准线年增长率不低于6%的规定,我市2016年扶贫标准线初步调整为3050元。各县(市、区)在进行农村低保审核审批时,要高于我市调整后的扶贫标准线执行。如省统一调整的农村低保线标准高于市定标准,按省定标准执行。

    (二)精准认定对象,加强对象衔接

    县级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要坚持应扶尽扶,由民政部门牵头、扶贫部门配合,将现有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脱贫的人员排查出来,由扶贫部门按规定程序,将其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要坚持应保尽保,由扶贫部门牵头、民政部门配合,将列入当年脱贫计划、没有享受低保且可能无法通过扶贫开发项目实现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排查出来,由民政部门按照低保办理程序进行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建立信息平台,加强信息衔接

    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县级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库,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与扶贫开发信息的无缝衔接、互联互通。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建立精准台账,每半年至少比对一次基本数据,为动态调整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数据基础,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

(四)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管理衔接。

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管理机制。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县级民政和扶贫部门要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定期组织开展联合调查,摸清当年列入年度规划脱贫户和低保对象底数,及时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符合扶贫条件的低保家庭分别纳入低保和建档立卡范围。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遭遇特殊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应充分利用临时救助、救灾救助等政策,尽可能予以救助;对无法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家庭,扶贫部门应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予以帮扶。要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规划,完善政府领导、民政和扶贫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措施,稳步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二)注重协调联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政策落实、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等主体责任。民政部门要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牵头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要落实好扶贫支持政策,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细化考核指标、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对两项制度衔接不力、问题较多的县(市、区)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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