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民政局 三门峡市财政局 三门峡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
实施方案(试行)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了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及时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2019〕194号)、《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贫困边缘人口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20〕2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临时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适用于本地户籍和困难发生在本地且持有本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家庭或个人。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临时救助对象一般分为四类。A类: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C类: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依据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原件扣减。中专一年最多扣减4000元,大专、本科一年最多扣减8000元;医疗支出费用依据正式票据原件据实扣减个人自付费用部分。同一救助对象符合多种扣减条件的只扣减一项支出,扣减数额就高不就低。 扣减支出的核算周期为上年度个人实际支出金额。
因交通事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提供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临时救助方式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协助本人申请其它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帮扶的家庭或个人,要及时转介。
三、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分类和家庭实际困难程度按标准实施临时救助。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较轻的,人均救助标准应在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以内;困难程度较重的,人均救助标准应在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以内;困难程度特重的,人均救助标准应在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内。困难程度判定标准由各县(市、区)详细规定。
在脱贫攻坚期内,对于当地扶贫部门认定的农村贫困边缘人口,遇到重大突发困难,可以给予2口人以上家庭不低于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倍的临时救助金。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1)医疗困难临时救助标准。申请临时救助前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给予临时救助。A类对象合规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5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各县(市、区)根据情况制定;BC类对象自付费用达到5000元,超过部分给予70%的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倍;D类对象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情况给予救助。
(2)就学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A类对象按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救助;BC类对象按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4个月的临时救助;D类对象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情况给予救助。
(3)其他情况临时救助标准
其他支出型贫困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各县(市、区)根据本地情况给予救助。
对遭遇特别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
四、临时救助程序
各县(市、区)要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规范、简化、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一)急难型审核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采取直接受理、一事一议、“先行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急难情况缓解后,救助对象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按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因如当事人死亡或失联等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可以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相应低保等专项救助范围。
在脱贫攻坚期内,对于当地扶贫部门认定的农村贫困边缘人口,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金额在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由乡镇(街道)审批,并及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支出型审核审批程序。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基层能力建设。各县(市、区)要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认真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积极争取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要出台政府购买临时救助服务的具体办法,扩大政府购买临时救助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培育发展一批愿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拥有一定专项技能的社会组织,通过组织开展相关培训等途径,确定其参与内容,规范参与行为,提升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充实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保障临时救助工作经费,做到早发现、快办理、早救助。
(二)建立健全防止返贫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扶贫等部门建立健全返贫预警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动态掌握脱贫返贫情况。加强日常走访,主动发现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的生活困难,及时跟进实施临时救助,防止其返贫;密切关注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低收入人群,加强风险因素分析,根据其家庭实际困难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其陷入贫困;对返贫人口,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并根据其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帮助其渡过难关,实现稳定脱贫。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好上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本级财政预算,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各县(市、区)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建立健全管理办法,根据辖区人口基数、上年临时救助任务等情况合理确定备用金数额,年初预拨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和时效性。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将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落实情况作为评价内容,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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