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民文〔2021〕139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各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抓好疫情防控、加快推进灾后重建工作的决策部署,继续引导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工作,更好发挥支持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有序参与。当前,我省正面临严峻考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灾后重建任务繁重。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下,按照《慈善法》第三十条和《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四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结合自身优势,继续引导动员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主动服务大局,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工作。各级民政部门依法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严格遵守《慈善法》《红十字会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坚持自愿,合理引导”“依法依规,尊重意愿”“统筹安排,及时拨付”“加强监督,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募捐等慈善活动,管好用好捐赠款物。要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非受灾地区的社会组织要发挥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守望相助、共渡难关的奉献精神,在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的情况下,积极帮助和支援灾区。各级慈善组织应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挥大爱精神,及时响应社会需求,精准开展慈善捐赠和救助活动。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行业组织要加强对本行业的指导和协调,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二、强化防控措施。各级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引导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学习疫情防控相关知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做好个人、家庭防护和机构防疫,强化办公场所清洁、疫情监测和人员排查,及时消除引发疫情的各种隐患,做好服务场所现场消毒和卫生防疫工作,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服务,坚决做到防护措施不到位的绝不上岗、防护培训不合格的绝不上岗。在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前,要立足本地就近开展服务,在区域内参与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不派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不发动组织志愿者跨区域开展服务,坚决做到参与不添乱、援手不缺位。暂停开展人员聚集、影响疫情防控的会议、交流、培训、服务和项目,避免到封闭、空气不流通的公众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活动,确有必要面对面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要佩戴符合防护要求的口罩,做好自身安全保护。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要依法开展互联网募捐,严禁在疫情发生地开展人员聚集的公开募捐活动。
三、配合社区防控。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将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作为近期工作重点,发挥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扎根社区、熟悉社区的优势,依法有序配合当地乡镇(街道)、社区和相关单位,加强社区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工作,协助做好疫情防控、帮扶救助、宣传教育、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社会关系调节、生活用品配送、一线医务人员及家属关爱、确诊患者及家属情绪疏导、老人及儿童陪伴呵护、复工复产、恢复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支持服务。对原来已开展服务的独居孤寡老人、低保家庭、困境残障人士、困境儿童等服务对象,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提供关爱和支持,特别是对生活困难的确诊患者、受灾群众,要通过协助落实国家有关政策、链接社会资源,在物质上、心理上提供援助。做好信息收集、信息沟通和日常工作记录,不得任意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要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省和当地关于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的部署和要求,准确解读有关政策,积极引导群众坚决与各级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及时减轻群众恐慌心理,坚决纠正不明不实言论,积极传播正能量,增强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在倡导行为和稳定群众情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发挥专业优势。要加快推进灾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支持乡镇(街道)驻站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慈善力量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充分发挥“五社联动”机制在社会力量统筹协同上的积极作用,支持和帮助灾区和受疫情影响地区做好防汛救灾、恢复生产生活和疫情防控等相关工作。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当加强慈善捐赠与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的联动,积极利用慈善捐赠,通过资助、购买服务、设定慈善项目和专项基金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对重点人群精准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提振、社会融入等服务,充分发挥慈善捐赠的社会化优势、社会工作的专业化优势和志愿服务的群众性优势,分层分类,持续开展心理疏导、家庭支持、资源链接、社会关系修复等服务,以具体行动推动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侧重招募具有医疗卫生、心理咨询、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志愿者,鼓励持助理社工师以上证书、具有医务社工经验、熟悉医疗体系的资深社工,持有全国心理咨询师、具有丰富个案咨询和医务经验的志愿者,为有需求的人员提供心理疏导、危机干预、情绪疏导和心理支持等方面的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组织根据需要注意招募具备医护知识、应急救援、心理咨询、社会工作、文化教育、网络技术、交通运输等方面专长的志愿者,开展专业志愿服务,帮助服务对象消除负面情绪影响,恢复心理秩序,尽快回归正常生活,协助社区营造亲善有爱的良好氛围;专业型社会组织要结合自身特长在卫生防疫、科普宣传、环境整治、隐患排查、心理疏导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枢纽型社会组织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搭建信息平台,协助对接供需信息;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协助确保受灾情和疫情影响地区物价稳定,引导生产企业加快复工复产。
五、做好救灾捐赠后续工作。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对前期慈善救灾捐赠依法做好收尾工作,充分、高效管好用好捐赠款物。要严格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捐赠款物接受手续,将接收的捐赠款物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确保款物接收发放使用手续完备、专账管理、账款相符、账目清楚。接受大额捐赠时,应当有捐赠人出具的《捐赠意向书》或与捐赠方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约定捐赠款物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接受捐赠款物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尚未向捐赠人开具有关凭证的,要及时开具。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依法依规登记入账。对于前期重点支持防汛救灾和生活应急需求的公开募捐活动,要根据各地防汛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相应调整募捐时限、适时予以终止。对于前期防汛救灾捐赠款物尚有结存的,在不违背《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用于灾后重建,也可以根据当前灾后重建任务,及时安排用于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受灾情影响重点群体抚慰和防汛救灾一线人员关爱等防汛救灾相关用途。要合理安排捐赠款物拨付进度,根据慈善项目进度需求,依法依规使用捐赠款物,不允许长时间积压,并接受捐赠人、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社会爱心款物依法及时用于防汛救灾工作。同时,要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通过“慈善中国”和本组织网站、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形式,依法公示捐赠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明细,确保信息公开可查询。要及时回应、妥善处理捐赠人和舆论关切。各级民政部门要扛牢政治责任,依法履职尽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捐赠款物统计汇总。
六、持续开展慈善捐赠。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及其他社会组织要密切关注形势,提前做好预判,根据我省防汛救灾形势和疫情变化,适时将工作重心由防汛救灾转到疫情防控和恢复重建工作上来,按照疫情防控指挥部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统筹安排部署,自觉接受指导,主动加强沟通对接和慈善捐赠与需求信息采集、获取,继续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及时响应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社会需求,依法有序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建立慈善资源供需对接机制,做好政府部门、慈善组织、捐赠者和受益人之间的衔接,引导、转介捐赠物资点对点直接运送受益人,减少中间和周转环节,提升捐赠款物拨付和发送效率,高效使用捐赠款物,促进慈善资源供需快速精准对接和合理有效配置,避免盲目参与引发的种种乱象,最大限度减少捐赠物资滞留和积压。开展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募捐或设立慈善项目,要符合本组织章程和业务范围,注意评估自身资源优势和执行能力,确保开展的相关项目得到有效落实。要重点面向基层社区、灾区困难群众和因灾损毁的非盈利社会公益机构需求开展慈善项目,精准开展慈善活动,充分发挥扶危济困、精神抚慰方面的优势,体现关心关爱和人文关怀,与各级政府的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和城乡社区服务形成合力,支持生产生活步入正轨,助力经济社会恢复。
七、依法规范慈善活动。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按照《慈善法》《红十字会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制定募捐方案,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慈善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简化备案流程,实行网上办理,及时审核办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募捐方案备案,指导其在“慈善中国”网站进行公开。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依法向其提供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捐赠人所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且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公益活动范围和公益目的,捐赠的实物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受赠人要注意查验。捐赠人以定向捐赠的名义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或定向捐赠给企业等营利性非公益单位、或捐赠的财产不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公益目的和公益活动范围及有关标准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当说明理由,拒绝接受捐赠。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不得私分、挪用、截留、侵占或者倒卖捐赠款物,开展捐赠活动所需工作经费已经由财政全额保障的,不得从捐赠款中提取任何形式的工作经费,慈善活动所需相关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的,可按照《慈善法》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办理
八、加强捐赠款物使用管理。要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接受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捐赠款物后,依法纳入当地统筹分配的,要及时将接受捐赠情况报当地指挥部,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本地指挥部的统一调配。要依法规范使用。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和受益人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依法依规使用捐赠财产。要通过加强审核捐赠协议、捐赠人和受益人资格等方式,防止捐赠人以定向捐赠的名义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要建立捐赠款物使用制度,规范和完善捐赠资金拨付手续、物资发放工作流程,完善工作台账,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要加快拨付进度。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加强与当地指挥部沟通对接,建立快速便捷的分配通道,防止捐赠款物积压。无特殊情况,在收到资金或确认物资并办理捐赠手续后,按照当地指挥部的分配方案,原则上3天之内要将接受到的捐赠物资拨付到位。要健全发放记录。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发放或分配捐赠款物时,应与捐赠人、受益人办理好交接手续,做好发放记录,规范项目档案资料和票据凭证管理。
九、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要切实认识到位。慈善事业的生命力与动员能力取决于公信力,公信力取决于及时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与快捷有效的执行力。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当依法主动准确及时全面动态地公开信息,畅通监督渠道,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及时回应有关社会关切,主动发声,解疑释惑。要规范公开内容。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对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详细情况,包括捐赠人、捐赠时间、捐赠金额、捐赠物资、捐赠意向及受捐对象、支出时间、具体用途等信息全面进行公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慈善中国”网站公开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和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要规范公开形式。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期间,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本组织网站、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至少每3天向社会公示一次捐赠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当日在“慈善中国”网站和民政部指定的慈善募捐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各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当前防汛救灾和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勇于担当的精神,继续引导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履行社会责任,彰显作用,积极投身于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两场硬仗,协助配合党和政府做好灾后重建、疫情防控等相关工作,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和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的平台作用,按照《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规定,督促、指导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做好志愿服务信息补录和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要积极宣传先进典型事迹,扩大慈善组织、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的影响力,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广泛参与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的良好氛围,带动全社会增强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的信心和决心,为全面夺取全省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