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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6-03-12
标  题 三门峡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级“困难群众救急难 慈善专项基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民〔2026〕18号
发布时间 2026-03-13 09:28
三门峡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级“困难群众救急难 慈善专项基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3-13 09:28
来源: 三门峡市民政局

三门峡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级“困难群众救急难

慈善专项基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市慈善总会:

现将《三门峡市市级“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使用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遵照执行。

  

 

2026312

 

三门峡市市级“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使用办法(试行)

 

为规范“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完善急难社会救助,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有效衔接机制,形成救助合力,提升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河南省省级“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豫民办〔202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本办法所称救助对象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因遭遇突发事件、服务对象刚性支出增大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运行出现困难的民政服务机构;省民政厅采取“一事一议”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个人或慰问帮扶对象。

上述救助对象包括户籍在我市的城乡家庭和人员,居住在我且持有效居住证的城乡家庭、非户籍人员,急难事项发生在我市的其他流动人员。

二、救助标准

按照个人、家庭进行分类救助。

(一)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致死,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按照每名死亡人员不超过2万元标准,对其家庭进行救助;

(二)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伤致病致残,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按照每名重伤、重残或重病人员最高不超过2万元标准,对其个人进行救助;

(三)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或家庭,可按照每人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对个人或家庭进行救助,每个家庭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采取“一事一议”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个人或慰问帮扶对象的救助标准,由市民政局酌情确定。

同一受助对象原则上不重复救助。

三、救助程序

畅通急难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主动发现、及时报告渠道,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实行市、县两级联动,政府救助为主体,慈善急难救助为补充的合力救助模式。符合救助保障政策应享未享的,应先申请享受政府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按照“谁发现谁报告、归口办理、救助统筹”的原则,对需要救助的对象实现快发现、快指导、快救助。市民政局各科室来访接待、主动发现或有关方面转介的困难群众,符合政府救助政策的,应当告知当地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已享受政府救助和地方慈善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可由各科室按照救助类别协助其申请。

(一)申请救助。申请救助的困难个人或家庭,需按要求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填写《三门峡市市级“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三门峡市市级“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救助申请表》(附件二);

2.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明;

3.属于遭遇车祸“急难型救助对象”的,应提供事故发生地的县区级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责任认定书、死亡证明,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

4.属于遭遇火灾、溺水“急难型救助对象”的,应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图片;

5.属于遭遇重大疾病“支出型救助对象”的,应当提供申请日前1个月内有效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入院证明、出院证明、病历、医疗费用票据等;

6.属于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支出型救助对象”的,应提供申请日前12个月内有效的教育支出缴费凭据(单据)或子女高校录取通知书(全日制高校)等学籍证明和学校有关证明;

7.救助对象银行卡复印件或委托人银行卡复印件,如提供委托人银行卡复印件的,还需提供救助对象委托他人领取救助金的委托书;

8.“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附件四)或“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附件五);

9.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归口办理。对申请救助的低收入人口和其他困难对象,分别由相关科室进行初审。初审时,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经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经市养老服务中心、市慈善总会联合调查核对后认定需要救助的,由初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局长分别签字后报社会救助科审核。

(三)救助统筹。市民政局各对口办理科室将核对信息和审核材料统一报社会救助科,由社会救助科商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根据市养老服务中心、市慈善总会联合调查后的意见和科室初审意见等,确定救助金额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政策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由初审科室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审核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分管救助、慈善的局领导审批后,报局主要负责同志签批。经签批同意救助的,由市养老服务中心将材料提交市慈善总会,由慈善总会负责办理慈善资金拨付手续,及时将救助进展情况告知申请人。

(五)资料归档。资金拨付后,由市养老服务中心将审核审批复印件交社会救助科归档管理,建立台账。

四、监督管理

(一)市民政局成立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救助工作专班(见附件一),对全市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救助工作进行统筹指导。

(二)建立“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督察督办机制,市民政局办公室进行专项督督办,确保急难问题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慈善事业促进科每季度对基金募集和使用情况进行内部通报,次年年初通报上年度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

(四)市民政局和市慈善总会共同负责基金募集,市慈善总会负责基金管理,保证资金的规范、安全、合规、有效。

(五)救助资金原则上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账户。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发放现金时须由领款人、经办人、批准人共同签字。

(六)对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及时,不按规定审批,玩忽职守,资金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三门峡市民政局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救助工作专班

2.三门峡市级“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申请表

3.申请材料粘贴表

4.“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5.“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申请家庭经济状      

况核对授权委托书

 

                 附件(下载):1-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