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民政局:
现将《三门峡市民政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8月16日
三门峡市民政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民文〔2019〕119号)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19〕16号),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在全市民政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促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民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民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落实执法公示责任。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谁执法、谁公示”以及“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执法信息。依法确需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要作脱密脱敏处理后再公开。
2.强化事前公开。省厅将结合执法实际,制定修订并公开民政系统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裁量标准。各级民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公开下列信息:
(1)编制并公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明确职权类别、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办理期限、收费情况等。
(2)编制并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等。
(3)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执法程序、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
(4)公开救济渠道、监督方式。
(5)公开本机关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执法区域等。
3.规范事中公示。各级民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主动公示下列信息:
(1)身份信息。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时,应全程佩带行政执法证件;在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环节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等内容。
(2)执法文书信息。行政执法人员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3)执法窗口岗位信息。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强化事后公开。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自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建立执法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对执法信息进行动态调整:
(1)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或执法人员变动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行政执法信息。
(2)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3)发现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正。
6.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同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强化数据信息运用,依据行政执法数据信息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违法行为的类别、频次和集中发生的地点、时段等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执法力量配备、执法问题预警等提供重要参考。
7.规范公示方式。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同步推送至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各级民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应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2.完善文字记录。各级民政部门要规范使用《民政系统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文本》《民政系统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和《民政系统行政强制文书格式文本》。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河南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和《河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积极推进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制定与执法文书格式范本相对应的电子信息格式,做到纸质文书和电子文书相一致。
3.规范音像记录。各级民政部门针对音像记录,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编制音像记录实施清单。明确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等。
(2)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3)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4)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5)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4.规范执法用语。省民政厅将统一制定出台民政系统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音像记录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使用规范文明执法语言并开展音像记录。
5.强化记录时效。各级民政部门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档案管理和《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的规定归档、保存记录资料。探索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集中储存。
6.发挥记录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执法信息记录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在解决行政争议中要注重发挥全过程记录资料的证据作用,依法维护执法人员的正当执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明确审核机构。各级民政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且不少于1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明确法制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上级民政部门应当对下一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3.明确法制审核内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执法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4.明确法制审核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执法实际,确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
1.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汇集行政执法主体信息、人员信息、执法事项信息等,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依托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2.强化智能应用。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修订制度阶段(2019年8月)。各级民政部门要在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修订完成各项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制度文件,并将相关制度编辑汇总形成执法工作手册。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9月开始)。自2019年9月起,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要突出问题导向,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薄弱执法环节。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9年11月—12月)。各县(区)民政局要对本地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组织自查,形成总结报告,于2019年11月底前报市局办公室。市局将加强对各地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协调,适时进行检查通报和跟踪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研究提出民政行政执法装备需求,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将其纳入本地行政执法机关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要积极与财政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将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