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成立行政许可案
三民民管登记受理〔2016〕005号
行政执法机关:三门峡市民政局
申请人:三门峡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一、案件事实
(一)申请与受理
2016年1月12日,申请人三门峡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向三门峡市民政局提交了办理三门峡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成立的行政许可的申请。
申请人三门峡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按照三门峡市民政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许可要求,提交了如下材料: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等。
三门峡市民政局工作人员接收材料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经核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工作人员于同年7月28日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了《社会团体登记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及决定
去年7月28日,三门峡市民政局工作人员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形式审查和实地考察,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局领导批准,于去年7月28日予以许可。
二、适用法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十一条规定: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三、决定结果
2016年7月28日,三门峡市民政局对三门峡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作出了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三民民管登记批准【2016】005号),下发了三门峡市民政局关于三门峡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成立登记的批复(三民【2016】84号)。行政执法人员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三门峡市民政局关于三门峡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成立登记的批复送达申请人,并将三门峡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成立的信息在三门峡市民政局政务网上进行了公示,供公众查询。
四、说明理由
三门峡市民政局对三门峡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成立许可实施程序,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的有关规定。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三门峡市民政局对三门峡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核,并予以采信。
(二)对三门峡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注册资金确认的说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十一条中规定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验资报告,在本许可中,申请人提供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告知权利
本行政许可决定为准予行政许可,不需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
三门峡市民政局
201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