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部署,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编制本地标准目录的意见》(豫民文〔2020〕102号)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工作要求,切实推进三门峡市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开展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是民政领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强化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参照本意见,因地制宜加快推进本地区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群众易获取、易看懂、易参与的方式及时公开信息,不断完善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程序、标准、要求。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
(一)2020年年底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照本意见,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完成本级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
(二)2023年年底前,基本建成本级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升。
四、工作任务和政务公开事项标准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基层政府负责编制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工作部署、按时编制完成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目录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体现地区和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特点。标准目录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各项要素参照以下标准进行编制。
(一)公开事项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包括综合业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四大类,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主要包括通用政策、业务办理、行业管理信息三大类。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在《三门峡市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和《三门峡市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主动拓宽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渠道、缩短公开时限、创新公开方式,为人民群众获取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信息提供切实便利。目录中所列事项,如本地没有开展的业务可以不列入本地目录,待条件允许再纳入。
(二)公开内容各地可以按照事项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对公开内容进行细化完善,注重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其中,政策文件类公开内容应当根据事项不同特点,做到发布的信息准确、完整、依法依规,公开渠道多样、实用、便民。业务办理类公开内容应明确办理流程、办理要求、办理部门、办理时限等信息。名单公示类公开内容要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对于身份证号、手机号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
(三)公开依据列出对应事项的公开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应注明依据的全称、文号,不需给出具体条款。
(四)公开时限参照《三门峡市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和《三门峡市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明确对应事项的具体公开时限。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根据“放管服”改革和工作实际要求压缩公开时限。
(五)公开主体根据目录事项实施的层级,明确公开主体。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公开渠道和载体可参照三门峡市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目录中列明的公开渠道和载体,根据对应事项特点、群众需求、实际条件等因素,选择最适宜的公开渠道和载体、可多项选择。
(七)公开对象既包括全社会,也包括特定群体。
(八)公开方式应标注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
(九)公开层级按照该事项的公开主体选择对应的公开层级。社会救助领域公开层级包括县级、乡级和村级,养老服务领域公开层级包括县级和乡级。
五、工作流程规范
基层民政部门要构建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的政务公开工作格局,优化工作流程,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促进政务公开工作和其它业务工作融合发展。
(一)推进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平台规范化。基层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信息资源的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县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栏等平台作用,扩大社会救助、养老服务信息传播力和影响力。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要设立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公开专区,提供社会救助、养老服务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
(二)完善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方式,并向社会公开。完善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策措施,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进行解释说明,政策实施、项目推进中要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三)健全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解读回应机制。认真落实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和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工作机制、运用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简明问答、图表图解、案例说明等多种方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预期等的重要政策进行解读,增进沟通、凝聚共识。针对政策实施和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误解疑虑,要及时回应、解疑释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结合实际编制本地标准目录工作、认清其在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中的引领意义、按照各级职责任务、加强督促指导、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形成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工作合力。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明确人员岗位和职责,确保该项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要加大培训力度、把政务公开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本地标准目录纳入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切实增强依法依规公开意识,不断提高基层各级民政部门政务公开能力水平。
(三)加强监督评价。市民政局将把推进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情况作为评价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适时对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跟踪评估。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