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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 2014-10-29 12:09
来源: 民政局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何时颁布实施?

答:《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以国务院649号令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制定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二是坚持了社会救助城乡统筹推进;三是坚持低水平起步,突出重点、消除“盲点”。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哪年颁布实施?

答: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21号常务会通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4、《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哪年颁布实施?

答:2007年7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

5、最低生活保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

6、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7、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答: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本科及以下学历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连续三年以上(含)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劳教场服刑、劳教的人员等不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8、服现役的义务兵算不算家庭人口?

答:义务兵的户籍关系未变,在认定家庭人口时,应计入家庭人口。如果其家庭贫困申请低保时,由于义务兵在部队有其基本的生活保障,所以服现役的义务兵不能作为保障对象。其津贴收入也不能计入家庭收入。

9、近亲属包括哪些?

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见民发[2012]220号)

10、家庭收入包括哪些?

答: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可支配收入。

11、申请低保不计入家庭收入包括哪些?

答: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补助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12、新农保和城居保养老金能否计入家庭收入?

答:在审核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13、房屋拆迁补偿金算家庭收入吗?

答:应当作为家庭收入。

14、家庭财产包括什么?

答: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房屋、债权等。

15、申请低保的受理主体是谁?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6、谁是受理和审核低保的责任主体?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村(居)委会协助进行入户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17、对申请低保的审核流程是什么?

答:凡申请低保的家庭,必须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再进行后续程序,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8、民主评议低保对象由谁组织?

答:入户调查结束后,民主评议必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人组织实施。

19、参加民主评议的组成人员有哪些?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村(居)民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二。

20、民主评议的程序是什么?

答:按照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步骤进行。

21、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是谁?

答:县级民政部门。

22、失地农民、水库移民、下岗职工等能否直接纳入低保?

答:未经调查,严禁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直接纳入最低保障范围。

23、审核公示的责任主体是谁?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4、审核公示的内容和时间?

答:要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

25、审批公示的责任主体是谁?

答:县级民政部门。

26、审批公示的地点、内容和时限?

答:要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等场所进行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27、长期公示的要求是什么?

答:县级民政部门应就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严禁公开与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

28、低保资金如何发放?

答:原则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机构,直接发放到户(账户)。

29、代理金融机构能否向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答:严禁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30、分类复核的期限如何规定?

答:原则上,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C类),城市按月、农村按季进行复查;对“三无人员”,长期内家庭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A类),每年复查一次;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B类),每半年复查一次。

31、城市居民该向哪个部门申请城市低保?

答: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于居民委员会是群众的自治组织,它不能代表政府接受保障对象的申请,因此《条例》规定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居委会直接和居民打交道,比较熟悉和了解居民的生活状况,因此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居委会向街道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同时,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具体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

32、申请城市低保需要填写什么?

答:申请人需要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家庭成员”、“居住地”、“身份”、“工资收入”、“其它各类收入”、“家庭人均收入”等。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表中有关内容,并愿意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

33、申请城市低保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户口簿或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在职人员的工作证和其它能证明各家庭成员属性的证件和资料;在职职工要有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要有原单位和劳动部门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偿性等情况和救济性收入证明。此外,也要提供其它合法劳动收入、家庭隐性收入及各种难以核实的收入。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区县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家庭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还要有接受赡养、抚养、扶养金的证明。

34、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或非婚生育的困难家庭能否申请低保?

答:能否享受低保主要依据家庭月人均收入是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与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关。

35、哪些人员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答:河南省人民政府([2006]21号)文件明确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
(一)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
1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生除外;

(二)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参与吸毒、赌博、嫖娼等严重违法行为者;

(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36、农村五保对象能否享受低保待遇?

答:不能重复救助(见豫政[2006]21号)。

37、申请低保有没有名额限制?

答:不受名额限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38、重度残疾人包含哪类对象?

答: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和肢体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和肢体残疾人。

39、河南省对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救助有哪些要求?

答:(1)具有河南省户籍。(2)持有第二代残疾证。(3)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语言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和一级、二级精神残疾。(4)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