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民政局、渑池县民政局、陕州区民政局、灵宝市民政局、卢氏县民政局、新安县民政局、宜阳县民政局、洛宁县民政局、栾川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执法管理工作,洛阳、三门峡两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了《洛阳市与三门峡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执法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门峡市民政局 洛阳市民政局
2020年5月6日
洛阳市与三门峡市行政区域界线
联合执法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洛阳市与三门峡市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洛三线)执法工作,解决行政区域界线执法难点问题,整合界线毗邻双方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和《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123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洛阳、三门峡两市民政局按照“友好协商、平等沟通、协调合作”原则,积极探索行政区域界线执法协作新模式,拓宽合作领域,全面构建机制协调、信息共享、合作共赢的一体化执法格局。
第三条 洛阳、三门峡两市民政局是界线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洛三线毗邻县(市、区)民政部门是界线联合执法具体实施机构。
第四条 洛阳、三门峡两市民政局负责起草联合执法工作方案,协调各县(市、区)民政局联合执法行动,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民政局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协调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联合执法中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第六条 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执法活动前,由洛阳、三门峡两市民政局根据联合执法要求,从界线毗邻的各县(市、区)民政局抽调人员,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
第七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应根据联合执法工作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边界管理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活动。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双方市级民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九条 联合执法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每5年开展一次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遇到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变化的特殊情况,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工作;
(二)对跨行政区域界线的生产、建设用地情况随时进行联合检查;
(三)对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等标识物进行移动、增设或修复;
(四)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进行处罚;
(五)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进行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实际,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检查以及需要对特定地段开展联合检查时,经两市民政局共同拟定联合检查方案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对跨行政区域界线的生产、建设用地情况的检查和对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等标识物进行移动、增设或修复,由两市民政局在协商一致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执法行动时,由两市民政局应立即上报省民政厅和双方政府,尽快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建立由洛阳、三门峡两市主持,毗邻各县(市、区)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主要任务是研究落实上级布置的联合执法任务,制定执法措施,组织执法力量,开展统一执法行动。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联合执法工作安排,在洛阳、三门峡两市民政局统一协调领导下,实施联合执法行动,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节约执法成本。
(三)建立执法文书移送制度。在联合执法行动中,牵头方形成的执法文书,要在执法工作结束后及时移交毗邻方备案,并由牵头方负责报送上级领导机构备案。在行政区域界线执法中形成的处罚文书,由双方共同起草,并由违法人(法人)所在地一方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实施界线联合执法互动机制。双方民政部门发现界线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查处职能范围时,应迅速与相应职能部门联系,申请协调解决,并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市、县(市、区)民政局应对本次联合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资料,按有关要求进行备案。